09三校法条串讲班行政法-王旭讲义(4)

2019-04-09 19:18

三校名师 司法考试 www.sanxiaomingshi.com 400-882-2299 010-82098598/99 申请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申请人资格 \\ 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① 提出主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主观“认为”即可】 ② 认为被影响的权利是合法的【如果认为自己的违法权利被侵犯了没有申请人或原告资格】 ③ 具体行政行为对权利产生了实际影响 ④ 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或起诉 【注意】起诉人资格、原告资格、起诉条件这三个概念的区别

(3)申请人资格 \\ 原告资格的转移、代表与代理

① 转移:自然人死亡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法》第10条;《诉讼法》第24条)

② 代表:同一案件超过5人 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复议法》第8条、《诉讼法解释》第14条)

③ 代理: 代理人类型 法定代理 【仅限诉讼】 律师 产生 (1)法定代理人自愿代理 (2)人民法院指定代理 当事人委托一到二人(书面委托和口头委托两种;推定委托;变更或解除委托书面告知) 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权利 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非涉密的庭审材料 1、阅卷(不限于庭审材料,包括阅读涉密材料) 2、调查取证【仅限诉讼】 经法院\\ 复议机关许可可以查阅非涉密的庭审材料 其他委托代理人 (4)特殊的申请人与原告(《诉讼法解释》第13——18条;《条例》第6——8条) 申请人 \\ 起诉人 申请人\\ 原告 争议事由 受害人 公平竞争权人 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组织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只针对诉讼】 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该企业【只针对诉讼,也包括国有企业的权利被侵犯】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注意股东个人无权提出复议和企业 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自己的名义 自己 自己 核准的字号 共同申请人、原告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复议、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自己 对行政机关处理加害人的行为不服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公平竞争权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企业的 合法权益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行政机关注销、撤消、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 16

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自己 处分其使用的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 2、被告与被申请人

(1)基本规则:谁行为、谁被告(被申请人) (2)具体规则 被争议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被告 政府 行政机关 政府部门 政府派出机关 有授权:该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无授权:派出、设立该组织的行政机关 有授权、但越权:该组织 维持:原行政机关 由行政主体直接做出的行为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为【此时无被申请人】 改变:复议机关 复议前置:只能告复议机关 注意不作为——非前置:既可告原机关,也可告复议机关 委托机关 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行政委托的行为(行政机关授权视为委托) 共同行政行为 依法请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下级主动请示 上级干预 被告:谁签字告谁 被申请人:批准机关 【注意】“告错了”与“告漏了”如何处理(00年解释第23条)

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3、第三人

(1)概念: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过申请或者依争议解决机关通知参加到争议解决程序中来的人。

(2)参加程序

①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本身认为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或申请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

【注意】复议程序中第三人并非必须参加复议。

②行政诉讼:掌握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参加复议的两种情况:

a 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没起诉 必须通知参加诉讼(《解释》第24条) 【注意】如果该利害关系人起诉,则法院应该合并审理。

b 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 必须通知参加诉讼(《解释》第23条) (3)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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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阅卷的权利。(《复议法》第23条)

诉讼法: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 提起上诉。(《解释》第24条) (4)第三人不参加复议 \\ 出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考点五 管辖

1、复议的管辖规则

(1)基本规则:有问题、找上级 (2)具体规则: 被争议的行政行为 被告/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县级人民政府 上级政府; (2)省级人民政府 自身 国务院(终局裁决) (3)省级政府派出机关下属政府 派出机关复议 本级政府 (1)政府工作部门行为 上级政府工作部门 (2)全国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 上级部门复议 政府 行政 机关 政府部门 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 (3)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 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国务院部门 自身 国务院(终局裁决) 由行政主体直接做出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政府派出机关 政府派出机关 派出它的政府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 (1)派出机构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 (2)其他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政府部门 国务院部门 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自身(行政机关为省部级) 有授权:该组织 无授权:派出、设立该组织的行政机关 有授权、但越权:该组织 行政委托的行为(行政机关授权视为委托) (1)对派出机构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工作部门后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复议 (2)对其他授权组织行为不服,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复议 被委托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自身(被委托机关为省部级) 共同上级机关 一个例外:国务院部委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一个部委申请复议,然后由它们共同做出复议决定) 批准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自身(批准机关为省部级) 被委托机关 共同行政行为 共同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被告:谁签字告谁 被申请人:批准机关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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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法院 一般性一审案件都由基层法院审理【专门法院、派出法庭无管辖权】 管辖内容 四个例外:(08年《解释》第2——5条) (1)当亊人变更起诉 中院决定自己审、其他法院审、原法院审 (2)一审法院逾期不作为 中院决定自己审、其他法院审、原法院审 (3)基层法院提请管辖 中院决定自己审、其他法院审、原法院审 以上中院的决定都必须在七日内做出 (4)中院主动提级管辖与异地管辖 基层法院 1、确认収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中级法院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 (1)反倾销、反补贴的一审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起诉没有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 2、起诉复议机关改变后的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 被告所在地法院 原告所在地法院(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4、对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财产权措施同时不服 被告所在地法院 5、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考点六 争议程序

1、启动:申请 \\ 起诉 (1)启动期限 ① 复议申请期限

当事人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单行法规定超过60天的依照单行法。

申请期限的计算方式(《条例》第15、16条) 对作为的行为提出复议 当场作出的:作出时间为知道时间 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的:签收时间为知道时间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时间为知道时间 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的:签收邮件时间为知道时间 对不作为提出复议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紧急状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申请人从即日起可以申请复议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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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公告期届满次日为知道时间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② 诉讼的起诉期限(第39条、《解释》第39条)

A 一般规定 对作为的行为提出诉讼 对不作为提出诉讼 直接起诉的: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政行为三个月内【单行法另有规定除外】 经复议、复议机关不作决定或对复议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决定有异议的:期限届满十五日内签收时日起计算 间为知道时间 紧急状况下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申请人从即日 起可以申请复议 【注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解释》第40条)

B 诉讼的最长保护期(《解释》第41、42条)

a知道行为(不知道诉权或期限) 开始算起诉期限(知道诉权或期限) 不超过两年(知道行为起)

b 不知道行为(包含不知道诉权) 开始算起诉期限(知道行为) 算三个月(在20年或5年内)

2、立案

① 审查资格【申请人资格 \\ 起诉资格】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复议法》第17条) 复议机关五日内审查【收到申请后】 符合条件:必须受理(《条例》第27条)

五日内不决定:视为受理(《复议法》17条)

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七日内审查【收到起诉后】

② 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复议不予受理(《条例》第31条):向上级机关申诉【先行督促 + 责令期限受理 + 直接受理】

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解释》第68条) 上诉【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 继续审理】 ③ 立案程序 a复议:

受理七日内 送申请书副本 被申请人十日内提交证据和答复(《复议法》第23条) b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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