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7)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8)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9)对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及车间、部门的奖励
(10) 对由公司有关部门评选出的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公司给予奖励;
(11)对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达到100%的车间、部门,公司给予奖励。 4.2 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100~500元: (1)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4)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11)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12)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13)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4.4违规处罚
按照《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4.1事故处罚
(1)按公司年度考核制度执行;
(2)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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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它各类事故的处罚由分管事故调查的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查核准,或执行各专业管理中事故处罚的有关规定;
4.4.2 罚款处置
(1)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2)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4.5、说明
(1) 公司总经理给予的处罚,单独执行,与本制度规定的处罚不发生联系;
(2)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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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和相关证据,并立即直接报告公司总经理(法人)报告,总经理不在时直接向主管生产的副总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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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接到事故报告后,总经理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事故发生后,公司安全环保部及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公司安全环保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8、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经理和安全环保部应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并报县安监局。
10、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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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管理
1.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工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长兴县社会劳动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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