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201)(2)

2019-04-09 23:13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 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 条。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 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 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 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

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 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 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签订。

1.5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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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 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 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 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 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 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其他人或组织。

1.14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17.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 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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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

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 造_________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3 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 条和第32.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 款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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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 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 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1.26 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中标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2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 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8 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29 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 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34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的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5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6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 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7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 的书面形式。

1.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 日为基准日。 1.39 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 变。

1.40 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 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行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 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 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的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标题和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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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文件 组成及优 先顺序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 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 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 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第69 条规定处 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 规。 3.3 监理或造 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

和法规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 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 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 有但河北省有的,约定适用的河北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属强制性 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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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 明要求;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 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 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 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视为送达。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 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适用标准 与规范 通讯形式 发送通讯 分包工程 的批准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 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 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 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 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 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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