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 活的房屋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 备要求 发包人未 尽义务的 责任
承包人工 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 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 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 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 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 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15.4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 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
16
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 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 15.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 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实 施工作 承包人实 施施工组 织设计和 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 设计图纸 的使用和 要求
承包人提 供设计图 纸及其责 任 承包人为 发包人的 人员提供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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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应按第60 条、第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 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 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确认和更换
16.1
17
发包人应任命、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该类管理人员可 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 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 的义务。
16.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 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 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 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 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 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 相应的义务。
16.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 承包人未 尽义务的 责任 发包人现 场管理人 员任命、确 认和更换 承包人代 表任命和 更换 监理工程 师代表任
命和撤回
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 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 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 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 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 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 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8
17.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承包人代 表授权人 选任命和 撤回 发包人对其 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 表职权 发包人对 监理工程 师授权 监理工程 师职权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 务。 18.3
除属于第69 条规定的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 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5.1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13.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15.5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4) 根据第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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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第29.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32.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42.5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54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 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 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 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后48 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 确认。 监理工程 师职权限 制
监理工程 师指令 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 小 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 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6.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 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 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 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 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第16.3 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 为无效。
18.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 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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