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08-0201)(6)

2019-04-09 23:13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 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 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 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 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 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发包人提 供支付担 保

支付担保 期限 向承包人 支付支付 担保的索 赔款项 双方延长 担保期限 约定担保 事项

发包人承 担风险 发包人风 险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

26

除第24 条和第26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 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 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 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 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 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 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 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 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 条规 定索赔工期、按第66 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 理: 承包人承 担风险 承包人风 险

不可抗力 因素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双方对不 可抗力引 起损失的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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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 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 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 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 应由发包人承担。

27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 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 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延迟履行 合同发生 不可抗力 的责任 发包人办 理保险 承包人办 理保险 双方提供 保险单和 证明,以及 代办

34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

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 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

28

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 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 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 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 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 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 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 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未遵守保 险条款的 责任 发生保险 事故双方 应尽的责 任

工程变更 被保险人 应尽的责 任 保险赔偿 金的用途 约定投保 内容和责

29

任 提交工程 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 的监督和 检查

35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 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 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 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 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 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 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 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 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 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 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 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 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 提交施工 进度报告 和修订进 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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