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整改复查关。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开展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培训,按要求参加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应对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履约评价。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其改正,并按《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动态监管记分标准》进行动态监管记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
件验收动态监管记分标准 附表:表1: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
表2:施工前条件验收表 表3: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表4:暗挖工程竖井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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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暗挖工程马头门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6:暗挖工程扩大段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7:暗挖工程(首次)初支扣拱开挖施工前验收
条件
表8:暗挖工程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
条件
表9:暗挖工程大断面(首段)临时支撑拆除施工
前验收条件
表10: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1: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2:盾构区间联络通道开口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3:盾构穿越特级、一级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
件
表14: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5:预制梁架设施工前验收条件
表16: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施工前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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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动态监管记分标准(建设单位)
序号 行为 类别 不良 行为 代码 违法违规 行为描述 行为 认定依据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1 条件验收 GQGJ201001 建设单位未开展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培训。 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2 条件验收 GQGJ201002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参加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 建设单位未对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情况进行检查;3 条件验收 GQGJ201003 或未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履约评价。 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九条 处罚 处理依据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重要部位和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暂行办法》第十条 责令整改 责令整改 责令整改 处罚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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