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更新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要求递交所有相关资料,若在邀请书发出后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审查资料内,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审查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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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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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应参加开标会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应随带并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原件。若本工程最高控制价在2亿(含)元及以上或者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且投标人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城区以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到场的作无效标处理,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是“两会”代表,开标期间正在参加“两会”的,可以书面授权委托副总经理参加开标,并随带授权委托书和两会代表证明及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授权委托人及其(开标现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要求:授权委托人必须系拟派本项目负责人(除另有规定外);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开标现场查验时使用格式)原件,企业注册地在杭州城区以外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需公证的均实行一标一公证。
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的有效IC卡(交易证)到场刷卡签到,特殊情况可采用书面签到。未签到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若开标现场出现突发异常情况被紧急叫停的,由招投标值班领导组织召集招投标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区监察局、行业管理部门等)负责处理。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2.4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区招管办派员监督。
(1)由招标人查验[按投标人刷卡(适用于资格后审)各投标人应到会代表身份是否符合本投标须知第5.1款规定;
(2)由招标人抽签或通过系统选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开标顺序: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按投标单位送标先后时间的逆顺序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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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由区级或其它依法组建的招投标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相关8名经济、技术类评标专家和招标人 1名共9名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和管理。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重新招标 6.4.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4)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 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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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因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7.1.2中标人由招标人依法确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将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必要时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对资质、资格等存疑的,将提请行业主管部门认证。核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发生较大变化;(二)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相关证明材料、业绩等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三)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可能存在影响履约能力情形的,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发现在本次投标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向区招标管提起投诉。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区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和区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标价格、中标工期、中标候选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及其注册证号、《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以及作为投标合格条件和加分条件的业绩,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于15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公示所需资料。
7.3 中标通知
7.3.1杭州市萧山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2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3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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