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

2019-04-10 19:39

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关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的审查。

凡应由安监部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投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已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应当对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一并进行安全评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连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安监部门承办处(科、室)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填制《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书》。安监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向投资建设单位出具《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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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自安监部门决定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文件自动失效。

(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投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经过整改的申请文件、资料,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竣工前,不得进行试生产(使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的安监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6个月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的6个月内,将延长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报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安监部门审查同意。试生产(使用)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无故拖延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视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管是安监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类工业生产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接到本通知后,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辖区内各类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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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全面检查。《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办法》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设施审查的建设项目,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办法》生效(2009年8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可不再办理安全设施审查手续,但要督促投资建设项目单位认真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办法》生效之日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办理设立安全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手续,但要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办法》生效之后,《办法》规定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安全设施各项审查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擅自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或接到举报,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三同时”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每年年底之前,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所有工业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安监部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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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申请书 (试行)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请事项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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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申请书封面中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由负责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填写;本申请书的其他内容,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本申请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所有“签字”处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

三、本申请书封面中,“项目名称”栏,填写需要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名称;“申请事项”栏,分别填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四、本申请书“申请单位”是指《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规定的投资建设单位。“名称”和“地址”,分别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和企业住所。

五、本申请书“申请单位”中的“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六、本申请书“安全评价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填写。其中,“单位名称”和“地址”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和住所;“资质级别”和“资质证书编号”栏,分别填写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单位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上的级别和编号。

七、本申请书“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栏,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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