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讲稿提纲

2019-04-13 16:35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的决定》讲稿提纲

云南普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侯劲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大家好!

2008年4月3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8年5月12日正式发布施行。这是国务院专门就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问题发布的第一个决定,是国务院继1999年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2004年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战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而作出的又一重大举措,表明了国务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必将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及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学习《决定》事宜从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决定》主要内容、贯彻《决定》的意见,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在汇报之前,我们首先共同学习胡锦涛同志所明确要求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坚持依法办事。”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发展历程与现状(讲二点) (一)依法行政的概念

1.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利,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通俗讲依法办事。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行为。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法、权责统一。

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的本质既依法规范社会行为,但更主要是依法规范、约束行政权利即依法治权、依法治官。

2.依法治国的概念(略)。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

3.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思想,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表述,法治是指通过法律和制度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代表着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是人依法而非法依人,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一切机关、组织、个人必须依法行使权利(力),履行法定义务,其核心思想是一切国家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治即法律的统治。

法治国家是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臵的社会状态。

法治政府是相对于“人治政府”、“专制政府”而言,是指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的一切权利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有学者称:“法治政府是指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照法律办事,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照法律办事,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人民法律地位平等。

法治的特征:1.主权在民;2.完善的法律;3.依法行政;4.司法公正;5.有效的监督;6.法律具有最高权威;7.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社会具有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现状

如何治理国家,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探索,主要是人治和法治两条道路。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韩非子“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1.历程

党在较长一段时间犯了严重忽视法制建设的错误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机关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95年修订的《地方政府组织法》第55条第3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97年十五大“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会议》并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

2002年十六大、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十七大又明确“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任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2003年第十届中央政府组成以来,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突出强调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三项基本准则。

依法行政、法制建设带有“追赶”和“政府推进型”。 2.现状(一方面是成绩、别一方面是差距)

(1)市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就普洱市而言主要体现为一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带头依法行政、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办事;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依法处臵了群体性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强化行政监督,纠正了一些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深化改革,在矿产、土地、林业、水务资源整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2)市、县政府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尚存在七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有些市县政府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思维能力不强,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经

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矛盾,有的甚至姑息迁就当事人的违法或者不合理要求。

二是,有些市县政府把依法行政仍然停留在书面上、口头上,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有的市县政府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甚至认为严格依法行政“束缚行政机关手脚,使行政机关什么也干不成”;还有的把依法行政视为仅仅是管百姓的工具;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在履行职责中,既存在着越位、错位的现象,也存在着缺位,不到位的现象。政府仍然管着一些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同时,对一些该管的事没有管或者没有管好。

四是,一些市县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随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有的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群众的不满,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五是,一些地方和领域重复执法、交叉执法、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的现象仍然存在,执法趋利明显,权利与利益挂钩的现象仍普遍存在。有的市县政府部门20%的支出要靠罚款收入,有部门这一比例甚至高达40%。

六是,一些市县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和机构还不完善,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还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政府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还比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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