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题整理

2019-04-13 16:37

国际贸易实务

三、国际贸易适用的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 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篡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

构成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国际贸易惯例应是在一定范围内的人们经长期反复实践而形成的某种商业方法或通例或行为规范;2.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并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3.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从事该行业的人们认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1.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磋商和订立。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简化进出口交易的相关手续, 节省费用开支,缩短商务谈判的时间,从而在国际贸易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通过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帮助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争议与纠纷。在某些国际贸易合同订立时, 由于考虑不严谨, 法律适用不明确, 使因履约当中的争议与纠纷不能依照合同的规定得到很好的解决。此时,当事人可以援引国际贸易惯例来处理,争取到有利的地位,从而将损失降低到减少。

3.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的运用,有利于国际贸易中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解决银行、船公司、保险公司、海关、商检等机构开展业务和处理进出口业务实践中所遇到各种问题。 (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准则,也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在我国的一些商业法律中, 对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民法通则》和《海商法》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应该指出,法律与国际贸易惯例是有本质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其适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双方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目前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制力上的区别已经逐渐淡化,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

(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的关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规定。一般地,在许多国家,国际条约有自动生效和非自动生效之分。

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一经该国批准,自动产生效力。当事人可直接援引。对于非自动生效的国际条约,即使该国批准,也不对其居民产生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该国立法机关制定了有关实施该条约的法律后,才对其居民具有约束力。 国际惯例具有民间的非官方性质,因此不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批准。国际惯例多与当事人约定有关,而不与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相关。在当事人的约定与其采用的国际惯例矛盾时,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决。 ? 案例分析1: 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

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

答案: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 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 案例分析:2:

某年5月10日,中国华东地区A进出口公司电报通知美国B贸易公司,以CIF价格术语向美方出口成品制衣,总价为100万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货款。A公司5月16日收到美方B公司回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95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5月19日电报通知对方并同意其要求,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此电报。A公司将货物运至宁波港,交由某省C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6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疏忽,船上发生火灾,A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烧毁。6月15日货物运抵纽约港,但美方B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A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我国某法院。试问:(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2)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3)货物被毁受损,美方B公司能否要求中方A公司给予赔偿?为什么? 答案:我国和美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和美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可以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接受通知必须送到受盘人之后方生效,美方B公司于5月20日收到接受电报,所以,合同于5月20日成立。由于本合同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分析3:

某年11月4日顺达公司应瑞典TG公司的请求,报价棉花500吨,每吨斯德哥尔摩到CIF价格340欧元,即期装运实盘,要约有效期至11月24日。TG公司接收到报盘后,请求顺达公司:“降低价格;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曾将价格每吨减至320欧元,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1月30日。TG公司接收到顺达公司来电后,又请求顺达公司:“增加数量;再次延长要约有效期”。顺达公司再将数量增至800吨,延长要约有效期至12月10日。TG公司于12月6日来电接受该盘。顺达公司在接到TG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国际市场因受灾影响棉花产量,市场价格暴涨。顺达公司不愿意成交,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将货物售出,不能提供货物”。 TG公司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是有效的,坚持要求顺达公司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提出:“执行合同

或者赔偿差价损失6万欧元,否则将起诉与法院”。试问:①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②TG公司有无正当理由提起诉讼?为什么?

答案: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发盘和接受。本案中,经过推迟的发盘有效期是11月30日,TG的承诺于11月26日到达,是有效接受,合同应于11月26日成立。顺达公司以“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为由不履行合同,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1、国际贸易惯例不同于一般的习惯做法

1)贸易惯例是指经过某一国际组织统一编纂和解释的,经过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 2)与一般的习惯做法有区别

①经过国际商会或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进行统一编纂,形成一定的使用规则。 ②经过国际组织的统一解释,含义明确、具体、一致,便于世界各个国家采用。 ③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使用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 3、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 CIP与CIF的区别

相似之外:价格构成中都包括了通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而且,按这两种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不同之处:

1)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不同

CIF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负责办理水上运输险,支付保险费

CIP交货地点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要负责办理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全程运输,卖方办理的保险,不仅是水上运输险,包括各种运输险。

2)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CIF适用于水上运输;CIP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 案例分析4: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1、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本案例涉及EXW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运输工具),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 ? 案例分析5:

某公司按FCA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是四月份装运,但到了四月三十日,仍旧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损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案:此项货损应由卖方负责,因为FCA的风险转移以交货承运人之后为界,即卖方要承

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而本案例虽然过了约定的交货期,但是货物没有交给承运人,即货物是在货交承运人之前,那么,根据FCA的定义,该损失理应由卖方承担。 ? 案例分析6:

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日本进口商和一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皆规定采用CPT条件。由于两份合同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而,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的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由于运到指定地点时天色已晚,来不及划分货物,而卖方又有急事需要连夜返回,在这种情况下,卖方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没想到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公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则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试问:(1)CPT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何划分?(2)本案例中,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

答案:这笔交易双方均存在失误,卖方责任最大,因为在没交付清楚的清况下离开,所以交易本身等于没有完成,因此可以确定为卖方未尽到相应职任.承运商由于在接到货物的情况下,虽没有交易成功,但交付了货物,应该负保管物货的责任,应此双方应该负责的比例为6:4.而本件事情还可以看出两件事,第一、卖方经办人员失职,没有尽职。第二、双方均没有做好危机管理工作。

? 案例分析7: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由铁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答案:因为是CPT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因为是CPT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CPT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 案例分析8:

我方按CIP南京条件进口10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答案:不合理。因为CIP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买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 案例分析9: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CIP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输上了保险。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日期抵达土耳其。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

确在起运地点,我方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找到“中亚”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因为当日的载货司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就连卡车现在也不知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你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请问,我方该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CIP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 课后习题解析p40

答案: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 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 ? 案例分析10:

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1、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

2、按照201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AS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3、故此,在本案例中,国外卖方要求我方承担驳船费用是不合理的,我方有权拒绝。 ? 案例分析11: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 案例分析12:

2008年11月,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009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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