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为由拒付是不合理的。 ? 课后习题 1 P342 没必要,理由如下:首先,按照中国以及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反过来说如果要这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这整份合同必须不具有不合法的地方,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我们自然也就不用履行了。而按照合同的说法,由英国进口商提供铁桶,按照合同不能具有不合法的地方这个原则,这里的提供明显是指合法提供,而英方的漏检行为明显使这个提供的行为不合法。所以,要么这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要么是英方先违约,无论哪个理由,中方都不再有提供发货的义务。 中方应尽快与英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例如由英方罚款或用别的包装等。如果英方毁约,则去索赔。
明确责任的归属,据理力争,不要因为他人的指责就把自己处在一个被动挨打的位置,引致自己更大的损失。同时,若我们进口时有某些要求让出口方执行要首先了解该国相关法律。用CIF可以省去很多麻烦。
案例1: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农产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我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装运期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案例解析:1、开证行对此要求一般会置之不理的,这样做反而是欲速则不达。2、正常的改证渠道应该是受益人联系开证申请人注明需改证的项目,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开证行同意后,向原信用证通过行发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由该通知行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给受益人。
案例2: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是实收1992箱,短少8箱。(3)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案例解析:进口商常常因为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而需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根据造成损失原因的不同,进口索赔的对象主要有三个:即向卖方索赔、向轮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进口索赔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如证据不足、责任不明或与合同索赔条款不符,都有可能遭到理赔方的拒绝。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已明确注明货物必须符合进口国的衡量标准,则货物由于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损失应由出口方赔偿,反之则应由进口方自行承担;对于收货时出现的数量短少问题,鉴于该案例中船公司签发的是已装船清洁提单,因此短少的数量应由船公司负责,但如果已经投保了一般附加险,则可以以“偷窃提货不着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另外至于箱内货物的短少,由于船公司只负责审查货物外表情况是否良好,货物件数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其没有义务核实货物实质情况,所以货物内在瑕疵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应向出口方索赔。 案例3:我国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尼克公司以CFR青岛条件订立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规定我方公司开出以美国尼克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280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2002年5月货物装船后,美国尼克公司持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
到青岛后,我方公司发现化肥有严重质量问题,立即请当地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是没有太大实用价值的饲料。于是,我方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根据上述情况,试问:(1)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为什么?(2)我方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依据是什么?(4)我方公司应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案例解析: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业。”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在本案例中,银行不应追回已付货款。信用证合同项下,银行的义务是审查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是否一致,如单证一致,银行即应无条件付款;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它须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必须履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此案,因为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有仲裁协议;北方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应根据买卖合同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课后习题1 P355独家经销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a.通过协议确定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有很稳定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这样有利于有计划的进出口,有计划的布置生产、安排资源和组织外运,同时有利于安全收汇;b.经销商具有独家专营权,避免了分散经营、多次经营和削价经营的弊端,且可充分调动经销商经营和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积极性,有利于出口企业扩大销售,有利于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缺点:独家经销商容易利用自身的条件垄断市场,限制出口方全面了解市场信息并且减少与其他销售厂家联系的机会
? 课后习题1 P366
答:B有违约行为,他没有履行对A的义务。A、B、C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A与B之间签订的是经销合同,所以,A与B之间的关系是供货人和包销人的关系。他们是一种买卖关系,即A是卖方,B是买方。双方通过订立经销协议确立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讲,A和B之间是货主对货主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下,A按照协议规定向B供应指定的商品,B应当是以自己的名义买进商品,自行销售,自负盈亏,承担货价涨落及库存积压的风险。所以,本案例中,B作为买方,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然而,B没有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货款,所以B的行为构成违约。 ? 课后习题1 P374
本案中,B公司在第二份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为第二份合同在性质上不同于第一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属于寄售合同,货物售出后,由代销人与寄售人结算,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回;而第二份合同属于经销合同,A公司将货物卖断给B公司,B公司要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对于未售出的货物则不能退回。B公司到期未能付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判B公司败诉是正确的。
案例1.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
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答: (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证条款规定“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该条款改变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性质,使本信用证下的第一付款人为开证行和/或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因此,银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
(2)我方的失误在于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导致未发现该条款,使我方丧失了修改信用证的机会。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600件。合同规定绿色和红色面料的上衣按3:7搭配,亦即绿色的180件。红色的420件。后我方收到的信用证上又改为红色的30%,绿色的70%。但该出口公司仍按合同规定的花色比率装船出口,遭银行拒付。 问:(1)银行为什么拒付?(2)收到信用证后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才是正确的? 答: (1)银行拒付是因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2) 我方可要求改证或者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装船.
案例3.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April shippmeng 100M/T,May shippment200M/T,June ship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接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答: 6月份出运不能正常结汇。理由如下:
(1)根据《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除非L/C另有规定)。
(2)本案中,A公司5月份未能按L/C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所以6月份装运500公吨已属无效,不能顺利结汇。
评析:此案例主要核对对《UCP600》关于分批装运或分批付款的规定的了解。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于不同航次装运。国际贸易中分批装运的原因很对卖主而言,主要是生产或装运的需要,对买方而言,只资金周转或营销方面的需要。因而只要信用证规定分批装运,并且明确规定了批次,时间、数量、比例、应严格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根据《UCP600》第四十一条: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批付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批未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付款/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此案例中我国A公司5月份未按规定装运,已构成违约,必然给B公司造成损失,即使6月份装运500M/T,完成全部交货数量,也不可能顺利结汇,何况A公司提供的结汇单据也必然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买方必然拒付和拒收。
案例4.我某公司向国外A商出口货物一批。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送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到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的货款退还,并建议我方可委托其向A商直接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我公司应拒绝接受B银行的要求。
理由:按《UCP6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即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因此,我公司应拒绝B银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