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纲(3)

2019-04-13 16:45

案例分析

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判断(必考)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故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一是为了追求某种危害结果而对同一对象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二是对某一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时,放任对另一对象造成危害结果。此外,还有一种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正是由于间接故意人的行为并不直接追求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介入了其他因素,故称其为间接故意。 学说:

(1)意志说、认识说、动机说 (2)盖然性说、可能性说与容忍说 (3)客观化的意志说与回避意志说 (4)我国刑法的立场:

我国刑法采取了容忍说,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时,就成立故意。

在我国,故意与过失这两种责任形式的界限,是同时按照两个表征来区分的:一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有无认识以及认识程度如何;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如何。只有同时依据这两个标准,才能说明不同责任形式所反映的非难可能性程度差异。 过失论

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履行结果回避义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是注意义务的违反,包括违反结果预见义务与违反结果回避义务。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什么)。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共犯的判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必须有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具有意思联络 必须有共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就任意的共犯而言,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即共同正犯;二是二人以上中既有正犯,也有教唆犯和(或)帮助犯 共同正犯:在共同实现构成要件事实的过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要求二人以上主观上有共同实行的意思(意思的联络),客观上有共同实行的事实(行为的分担)。 间接正犯:

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

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受强制行为的介入)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的情况。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与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罪数和定罪

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中的加重综合主义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使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不同种数罪应实行并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处罚;但在以一罪处罚论处不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中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犯罪形态的确定(故意、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特征: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a.抑止犯罪意志的原因

b.抑止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

c.抑止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终止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 正当防卫 概念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直至步伐侵害的行为。 条件:

一般正当防卫:

1.必须存在现实的步伐侵害行为:(1)不法性;(2)侵害性;(3)现实性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3.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只要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及时行为人就没有防伪意识,其行为客观上也保护了法益辩手步伐去年还;既然如此,该行为就缺乏违法性的根据(法益侵害),不具有违法性,故不成立犯罪。 4.必须针对步伐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5.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健、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不得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条件: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必须处于不得以损害另一法益

关于避险意识: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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