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8)

2019-04-13 18:25

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36

附录IV

船上焚烧炉的型式认可和操作限制

(第16条)

1 第16.6.1条所述的每一台船上焚烧炉都应拥有IMO型式认可证书。为获取该证书,焚烧炉应按照第16.6.1条所述的认可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每一型号均应在工厂或经认可的试验设备接受规定的型式认可试验,并由主管机关负责,在型式认可试验中使用下列标准燃料/废物,以确定焚烧炉的运转是否在本附录第2段所规定的限制之内。

残油成分为:

75%重燃油的残油; 5%废润滑油;以及 20%乳化水。 50%食物废弃物; 50%垃圾包括 约 30%纸 约 40%硬纸板 约 10%破布 约 20%塑料

混合物的湿度可达50%及不燃固态物质可达7%

2

第16.6.1条所述的焚烧炉应在下列限制内运转: 燃烧室中的氧气: 烟气中一氧化碳的最大平均值: 烟灰数的最大平均值:

6-12%

200 mg/MJ

Bacharach 3或Ringelman 1 (20%浑浊度)

(只有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如起动时,才能接受更高的烟灰数) 最大10%,按重量计 850℃-1200℃

固态废物成分为:

灰渣中不燃成分:

燃烧室烟气出口的温度范围:

MEPC 58/23/Add.1

ANNEX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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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V

燃油交付单中包括的资料

(第18.5条)

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IMO编号? 港口?

交付开始日期?

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产品名称? 数量(公吨)?

15℃时的密度,kg/m3? 硫含量(% m/m)??

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明所供燃油符合本附则第14.1或14.4条以及第18.3条的规定。

?

燃油应按ISO 3675:1998或ISO 12185:1996进行试验。 ??

燃油应按ISO 8754:2003进行试验。

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38

附录VI

《防污公约》附则VI燃油样品的燃油验证程序

(第18.8.2条)

应使用下列程序判定船上交付和使用的燃油是否符合附则VI第14条要求的标准。 1 1.1

一般要求

应使用第18条第8.1款要求的代表性燃油样品(“MARPOL”样品)验证

供应上船的燃油硫含量。 1.2 1.3 可?。 2 2.1 2.2

主管机关应通过其主管当局管理验证程序。

负责本附录所述验证程序的实验室应就其进行试验的方法获得完全认

验证程序步骤1

主管当局应将MARPOL样品交付实验室。 实验室应: .1 .2 .3

将密封号和样品标签的详细信息记入试验记录; 确认MARPOL样品上的封印未受损;以及 拒绝任何封印受损的MARPOL样品。

2.3 如MARPOL样品的封印未受损,实验室应继续验证程序并应: .1 .2 .3

确保MARPOL样品完全均匀;

从MARPOL样品中取出两份小样;以及

重新密封MARPOL样品并在试验记录中记入重新密封的详细信息。

2.4 应按附录V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两份小样依次进行试验。就本验证程序而言,该试验分析结果应分为“A”和“B”。

.1

如结果“A”和“B”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结果

应视为有效;和

?

按ISO 17025或等效标准认可。

MEPC 58/23/Add.1

ANNEX 13

Page 39

.2

如结果“A”和“B”不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两个结果均应放弃,并应由实验室重新提取两份小样进行分析。提取了新小样后,样品瓶应按上述第2.3.3段重新密封。

2.5 如试验结果“A”和“B”有效,应计算这两个结果的平均值“X”。 .1

如结果“X”等于或低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应视

为符合要求。

如结果“X”高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应进行验证程序步骤2;但如结果“X”超出规定限制0.59 R(R为试验方法的复现性),则燃油应视为不合格,且不必进一步试验。

.2

3 验证程序步骤2

3.1 如按上述第2.5.2段需进行验证程序步骤2,主管当局应将MARPOL样品送至另一个经认可的实验室。 3.2

实验室收到MARPOL样品后应: .1

按第2.3.3段规定的将样品标签和密封号的详细信息记入试验记录;

从MARPOL样品中取出两份小样;以及

重新密封MARPOL样品并在试验记录中记入重新密封的详细信息。

.2 .3

3.3 应按附录V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两份小样依次进行试验。就本验证程序而言,该试验分析结果应分为“C”和“D”:

.1

如结果“C”和“D”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结果

应视为有效。

如结果“C”和“D”不在试验方法的可重复性(r)范围内,则两个结果均应放弃,并应由实验室重新提取两份小样进行分析。提取了新小样后,样品瓶应按上述第3.2.3段重新密封。

.2

3.4 如试验结果“C”和“D”有效,且结果“A”、“B”、“C”和“D”在试验方法的复现性(R)范围内,实验室应计算这些结果的平均值“Y”:

.1

如结果“Y”等于或低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应视

为符合要求。

如结果“Y”高于附则VI要求的适用限值,则燃油不符合附则VI要求的标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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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如结果“A”、“B”、“C”和“D”不在试验方法的复现性(R)范围内,主管机关可放弃所有试验结果,并酌情决定是否重复整个试验过程。 3.6

**

验证程序中获得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MEPC 58/23/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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