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口章程(3)

2019-04-13 19:05

(五)青岛港前海二号锚地

以下四点35°57′30″N、120°21′54″E;35°57′30″N、120°22′42″E;35°58′54″N、120°21′24″E;35°58′54″N、120°23′36″E连线内水域。

(六)青岛港前海三号锚地

以下四点35°57′30″N、120°24′30″E;35°57′30″N、120°26′30″E;35°58′54″N、120°25′18″;35°58′54″N 120°27′18″E连线内水域。

(七)临时过驳点

以点36°04′42″N、120°14′15″E为圆心,半径500米的水域。

第二章 港口设施

第六条 航标设施

本港现有公用航标145座,其中,灯塔8座、灯桩26座、导标2座、立标2座、灯浮标87座、灯船3艘、雾号2座、RBN/DGPS站1座、AIS基站1座、AIS监控中心1座、雷达应答器12座。

本港现有专用航标44座,其中,导标4座、灯桩17座、灯浮标18座、浮标5座。

第七条 码头及机械设施:

本港现有各类生产性泊位78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46个,码头岸线总长度为15683米,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主要专用泊位及设备有:

集装箱专用泊位14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10万吨,集装箱装卸桥44台,最高装卸效率为70自然箱/小时。

矿石专用泊位2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矿石卸船机 3台,最高装卸效率为2500 吨/小时。

煤炭专用泊位2 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5万吨,装船机 2 台,最高装船效率为 4500 吨/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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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专用泊位 3个,均为万吨级以上泊位,最大泊位吨级为 20万吨,装油臂13台,最高卸船效率为 4000吨/小时。 第八条 港口仓储与堆场

本港现有各类生产用仓库20 座,总面积为 12.3万平方米,总容量25.4万吨。现有燃料油罐8座,容积为20.8万立方米,容量 17.4万吨;粮罐 18座,容积为27万立方米,容量20.6万吨;碱罐4座,容积为 1.4万立方米,容量 1.2万吨;硫酸罐 3 座,容积为 0.9万立方米,容量1.5万吨;水泥罐 1 座,容积为0.4万立方米,容量1.5 万吨。

现共有生产用堆场 580 万平方米,容量2070 万吨;其中,集装箱堆场 295万平方米,容量63万TEU;煤炭堆场 22.6万平方米,容量 115.6万吨;矿石堆场 95.5 万平方米,容量973 万吨。 第九条 港口集疏运通道

(一)铁路

青岛市域内现状铁路由胶济铁路、蓝烟铁路、胶黄铁路、胶新铁路四条线路组成,线网总长约230千米,铁路布局已基本形成。

胶黄线为前湾港区对外唯一的铁路通道,近期单向能力为1800万吨/年,老港区现有铁路运输系统相对完善,四方港区内现有四方站和沙岭庄站两处铁路站场,均为客货运混合三等中间站。

(二)公路

青岛市现有公路通车里程6655千米,其中:高速524.5千米、一级公路709.5千米、二级公路1808千米。包括同三、青银、威海—乌海线青岛段及其与潍莱线联接段、潍莱、济青、环胶州湾、前湾疏港路七条高速公路,烟台—上海、青岛—石家庄(鞍山路至流亭段)两条国道。

(三)管道

本港管道通过东黄线、东黄复线以及鲁宁线与华北管网相连,进口原油的中转运输可以实现大范围的连通。港口腹地内输油管道共15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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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的主要石化企业包括胜利油田、齐鲁石化、济南炼厂、沧州炼厂、石家庄炼厂、洛阳石化,以及通过鲁宁管线抵达沿长江石化企业,为我国港口腹地原油集疏运最发达的管道运输网络。

(四)空港

青岛流亭国际机场现为国内干线机场,飞行等级为4D,飞行跑道长3400米,停机坪面积25万平方米,停机位32个,包括5个E类机位。候机楼面积6.4万平方米,可满足接待年旅客吞吐量600万人次、高峰小时3000人次。货运站面积1.1万平方米,货机坪1万平方米。

已开通航线85条,其中国内航线73条,国际和特别行政区航线12条。由17家国内外航空公司直飞3个国家,2个特别行政区,48个国内城市,其中国际、地区通航城市分别为10个、2个。航班密度为每周1380架次。

第三章 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青岛市港航管理局是负责青岛市港口、空港、航运市场监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港口、空港、航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港口岸线、陆域和水域实施行政管理。

下设的机构有:综合办公室、港政安全处、航政空港处、建设管理处、海上旅游管理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中心、港航稽查处、青岛港引航站。

第十一条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海事局是本港水域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使本港附近水域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污染管理以及船员管理等职能。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大港海事处、前湾海事处、黄岛海事处、前海海事处、胶南海事处、即墨海事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政务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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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他口岸监督管理机构

(一)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是国家设立在青岛口岸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经青岛口岸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黄岛海关、流亭机场海关、大港海关等。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港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下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场办事处。

(三)边防检查机构

边防检查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由青岛口岸出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

设在青岛口岸的机构有:青岛边防检查站、黄岛边防检查站、机场边防检查站。

(四)口岸办事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市政府综合协调全市口岸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主持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工作,负责口岸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口岸的集疏运工作;组织路、港、贸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物集散,保证口岸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运输、特资运输和出入境旅客运送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负责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辟国际客运、货运航线;负责船厂维修外轮及对外供应的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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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船舶进出港口

第十三条 船舶进出港报告

在青岛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管理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按青岛海事局颁布的《青岛港船舶报告制》的要求在VHF08频道向青岛VTS中心报告。

(一)报告内容

1、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2、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3、始发港、目的港;

4、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5、总长及总吨;

6、VTS中心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点

1、抵达或驶离大公岛、小公岛连线时; 2、进出港正横竹岔岛时; 3、进出港正横团岛灯塔时; 4、驶离码头前; 5、靠妥码头后; 6、锚地起锚前; 7、锚泊后。 (三)其他报告要求

1、在VTS管理区域内发生事故、主要航行操纵设备故障、走锚等情况,船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信息。

2、在VTS管理区域内有引航员在船引领的船舶,由引航员承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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