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船舶因避风、船舶故障、海上交通事故、人员急病等原因需进港时,应向青岛VTS中心报告并申请批准。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按以下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间提前预报告。
(二)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1个月。
(三)核能(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特别检查和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护航
下列船舶、设施进出青岛水域,应当向海事机构申请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物质或爆炸品的船舶; (二)液化气体船;
(三)散装载运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液体的船舶; (四)散装有毒易挥发液体的船舶;
(五)散装载运能够污染海洋环境的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
(六)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或所载货物可能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其他船舶。
第十六条 船舶签证(船舶进出港手续)
国际航行的船舶进出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进出口查验手续。
中国籍国内航行的非军用、非公安、非体育运动船舶及从事营业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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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或作业的军用、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进出本港水域或在该水域内航行作业,应向青岛海事局下设机构办理船舶签证。
船舶办理出港签证后,申办条件发生变化或36小时仍未出港,应重新办理出港签证。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 第十七条 引航
(一)引航对象
下列船舶在本港引航区内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以及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海事管理部门会同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二)引航区域 本港及附近海域。 (三)引航申请
需申请引航的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向青岛港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 (四)引航申请资料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2、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3、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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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5、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五)引航员登离船地点
引航员登离船地点为引航站;吃水超过17米及以上的大型满载船舶登船地点为F点。
(六)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
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机构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青岛海事局报告:
1、恶劣的气象、海况; 2、被引船舶不适航; 3、没有足够的水深; 4、其它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第十八条 船舶港内航行与停泊
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停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在本港水域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
(二)外国籍船舶进(出)港或进(出)灵山船厂必须按规定航线航行。 (三)船舶在团岛嘴至脚子石嘴联线水域内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有水上飞机演练时,船舶进(出)港应按预备航线航行; 2、船舶应以不危及其他船舶、设施安全的航速航行; 3、各航道禁止500总吨以上船舶追越;
4、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拖带航行,自拖船船尾至被拖船或被拖物尾部的总长度不得超过三百米。不得在航道上发放或解脱拖带缆。
(四)对载运爆炸品、闪点低于23?C(闭杯)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或其它特殊种类危险货物进出VTS管理区域的船舶,VTS中心强制实行特殊监护。
(五)船舶在航行、移泊、靠泊时,船上的附属艇筏、舷梯和吊杆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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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伸出舷外。获准进入VTS管理区域避风的船舶,进港、停泊、疏散必须严格服从VTS中心的统一指挥。
(六)进出港吃水超过15米或水线以上高度超过65米的船舶、设施,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前3天向VTS中心提交使用航道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在VTS中心指定的时间内,沿指定航道进出港,并接受VTS中心的特殊监护。
(七)船舶应当按照VTS中心的指令,在指定的锚地、引航站抛锚停泊。除获得特许外,不得在锚地、引航站以外的水域抛锚停泊。 第十九条 出入境船舶检疫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本港,应向青岛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一)检疫方式
锚地检疫、靠泊检疫、电讯检疫、随船检疫、临时检疫。 1、锚地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船舶应当实施锚地检疫:(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2)来自动植物疫区、国家有明确要求的;(3)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4)装载的货物为活动物的;(5)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的;(6)废旧船舶;(7)未持有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的;(8)船方申请锚地检疫的;(9)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的。
2、靠泊检疫
对未持有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以上锚地检疫所列情况或者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靠泊检疫。
3、电讯检疫
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并且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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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锚地检疫所列情况的船舶,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电讯检疫。
申请电讯检疫的船舶应在抵港前24小时,以电报或传真的形式申请。 4、随船检疫
(1)检验检疫机构对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等特殊船舶实施随船检疫;
(2)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经船方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可以实施随船检疫。
5、临时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二)申报时限
1、入境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填报入境检疫申报书。如船舶动态或者申报内容有变化,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更正。
2、出境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前4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办理出境检验检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24小时内不能离境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3、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入境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三)申报资料
1、船名、国籍、发航港及发航日期、沿途寄港、最后寄港及日期;船员和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及签发日期;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编号、签发港及签发日期;装载货物数量、种类及装载港;压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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