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XXXX石灰石矿山基建及相关工程施工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不得变更,开工时或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没有甲方书面同意的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带来的发包人的一切损失。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和职责。
技术负责人、质量工程师、计划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选择的工程施工队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等项目其他管理人员必须到位,若发生更换,须经发包人批准。
7、发包人工作
7.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有施工场地及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自
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现有施工场地及道路已满足
施工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与施工图纸同时提供,在开工前7
天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以确保不影响工
程开工或竣工进度为原则及时提供。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3天现场书面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现场协商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方应及时与发包方联系,双方协调处理。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处理 7.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办理。 8、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按时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及相应进度统计报告表一式四份。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如有发生,损失自负。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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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5)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负责做好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发生时双方协商解决。
(6)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场地随时清洁,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
若未处理造成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其他条款中规定的投标方责任。 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附近村民等周边关系(因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除外),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按当地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办理的各项手续,并承担费用,同时缴纳按当地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各种税、费。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进度计划
9.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协议签定7天内。份数:一式五份。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和修改意见并不能免除和减轻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全部文件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单位或单项施工图3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师审查确认;份数:一式五份。
10、工期延误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建设项目停、缓建:人力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不含一般的自然灾害,如雪灾等);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及处理。除以上情况外,
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顺延工期。 四、质量与验收:
矿山基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建材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CJ07-94)的规定。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国家和南宁市质检部门明确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中间每道工序须通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否则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1.2 矿山基建开采承包方严格按图纸(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施工。 五、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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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及发生的一切费用,施工
现场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 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固定方式确定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 材料、安装、运输、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实施期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善后工作费用和由此而引起的延期和相关损失由承包方承担等所有风险、责任及各项应有费用。
12.2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发生下列情况时合同价款可做调整,12.2.1 凡是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能与综合单价相匹配的,均 套用综合单价,每次每项设计变更及签证小于正负10000元(含10000元)时不给予结算。
12.2.2 结算时按南京XX院提供的施工图中计算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按第12.2.1款计算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即为工程结算造价。
12.3 因施工组织设计而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在工程结算中不予结算。
12.4 在合同期内(除12.2.1款外)无论何种原因综合单价和总价均不作调整。 12.5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或建设单位原因引起的每次每项大于正负10000元部分的造价确定方式:
12.5.1其内容与承包方投标文件中有相同或类似清单或定额子目的,按投标文件中清单或定额子目价格执行;
12.5.2没有相同或类似清单或定额子目的,以及投标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内容,按以下原则套用定额后下浮10%执行:
12.5.2.1 计价规则和定额:采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2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单位估价表》;
12.5.2.2 造价文件采用桂造价[2006]14号文、桂建标字[2008]5号文、桂建标[2009]7号文;
12.5.2.3.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单价:按照2010年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南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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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信息》中横县造价信息执行;无横县造价信息的,按南宁市造价信息执行。
13、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14、工程量确认
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提交已完单项工程量月报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附电脑U盘复制的EXCEL文件,工程竣工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
发包方60日内审核完毕。
15、工程款支付
15.1双方约定的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无进度款支付。 15.2竣工验收合格,承包方应在交付使用后的28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在收到结算资料的60天内审核完毕。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15个日历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结算工程款时间也随承包方延误的时间相应顺延。
15.3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修金作为工程投资款。
15.4全部工程量计算书必须采用电脑打印(EXCEL)或采用专门的工程量计算软件。承包方提供给发包方的工程结算表要一式三份,工程量计算书要一式二份,并附电脑U盘复制的EXCEL文件。 16、矿山基建由承包人投资建设,基建投资款按下方式结算:
16.1基建投资款总额=基建结算总价+基建建设期间至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日止利息+还款期的利息。
16.2还款方式:从石灰石破碎机开机运转之日起,承包人基建投资款由发包人按月偿还,并与生产每月供应的石灰石一起结算和支付;
16.3月还款额=2.0(还款期在原石灰石价格上基础上单价附加2.0元/t)×每月石灰石结算量。
16.4还款期:从还款之日起至基建投资款总额全部还清日止,基建投资款总额还清后石灰石附加单价2.0元/t取消。
16.5支付方式:承包人按月提供基建投资款还款全额17%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后支付每月还款。
16.6如还款期遇国家银行调整,相应还款期的利息按比例进行调整。 七、材料设备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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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方承担责任如下: 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无。
b.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无。 c.承包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应由发包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无。 e.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无。 f.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无。
16.2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无。 16.3甲供材料(在同等价格、质量情况下,承包人应优先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炸药)。 承包方应根据施工需要提前的发包方提出申请,否则发包方无法按期提供材料,其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工期不顺延,提前时间由双方另行商议,未达成协议前发包方不承担供材料延误工期的责任。
17.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方采购主要材料设备系列、品牌必须符合发包方指定的品牌。若因市场原因不能满足需要,替换产品必须得到发包方确认。
17.2本工程全部材料均应有质保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并接受发包方的质量监督。 17.3表中主要材料的采购,应事先征得发包方的确认,在进场后使用前及时通知监理、发包方验收,并办理材料进场三方验收签字手续。
17.4 如主要材料系列、品牌、规格等与表中要求不符,承包方应立即退货处理; 如不退货按十倍原价罚款,并拒付相关进度款; 17.5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八、工程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承包方不得拒绝施工。变更价款按第12. 5条的规定计算。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工程完工后7天内承包方应提交竣工报告,发包方在收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结算资料,发包方在60天内审核完毕。
18、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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