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18.2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方应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向发包方提交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两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所包含的内容,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或南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编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合同工期每推延一天对承包方按壹万元给予处罚,因此造成
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等级如达不到合格标准,发包方按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对承包方给予处罚,且承包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承包人连续10天不能完成日进度计划或发生二次质量事故(或一次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20.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的第 b 条解决:
a.提交 发包方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 广西南宁市横县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本工程的任何项目(除基础打桩工程)均不得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施工资格,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2、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投标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8级以上的风,百年不遇的雨、雪以及8级(含8级)以上的地震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3、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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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3.1 发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发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发包方承担费用。
23.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3.3 承包方投保内容: 雇主责任险(承包方施工场地的自有人员)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24、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2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4.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4.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2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四份。 26、补充条款
26.1 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适的时间做出对工程有利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修改和补充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施工。这些补充和修改必
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6.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或承包人未妥善处理工人、民工、材料商及施工有关问题而发生纠纷或争议,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26.3 质量保修与质保金:
(1)质量保修按通用条款执行。 (2)保修工作。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书面修理通知24小时内响应,保证保修期内工程完好。
26.4 相关税、费
(1)由发包人随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数额代扣代缴,并向承包人提供缴费凭证。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各种税费的减免。
(2)合同价款中已包括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市场管理费、垃圾费、开评决标公证费、承包人自身的合同公证费、合同鉴证费、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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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等当地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各类税费。
(3)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安全防护费。 26.5 上缴横县(工程所在地)的税金和规费,如发包方申请到优惠政策,优惠的所得由发包方享有。
26.6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恶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一旦经发包方发现,每次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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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承包合同
发包方: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XXX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生产开采和剥离的承包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X2×4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矿山生
产开采项目。
工程地点:广西南宁市横县XXXX石灰石矿山。
工程内容:生产开采承包,年开采石灰石500万吨(8年)。
资金来源:石灰石生产开采(破碎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承包人负责解决。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广西国土资源厅核定的XXXXXXXXXXXXXXXXXXXX石灰石矿山采
矿权范围内,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开采(含废土、石剥离)及运输。矿石开采运至石灰石板式喂料机进料口,剥离废土石运至指定的排土地点。
三、承包方式
1、甲方在保有其自有的XX石灰石矿山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XX石灰石及其所属的道路和其它设施双方认定后移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负责石灰石开采和生产管理,保质保量提供甲方生产所需的石灰石原料,独立承担安全生产和管理的责任。
2、乙方不得将所承揽的劳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他人,不得外售石灰石(含废石)。承包期间,乙方不得私自处置甲方财产,包括外借、外租、变卖和担保等,合同期满后所有设施应如数完好归还甲方。
3、用于采掘、运输及附属设备等由乙方自行负责投资购买、保养、维护、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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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其正常运行(同等情况下投标人应优先考虑购买招标人收回的少量民采采掘设备)。
4、道路、建筑物、排土场等固定资产(详见道路、建筑物等清单附件2)。其中:进厂XX路连接口到矿山及矿山采剥道路,由乙方负责使用和维护,承包期间新增采剥道路由乙方自行负责修筑和维护;矿山排土场由乙方使用和管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矿山设计开采要求、工艺规程、规范做好管理工作;矿山电源由乙方自行解决、矿山油库;机、汽修厂房及仓库、食堂及宿舍由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5、乙方生产所需的电力、火工材料、油料由乙方负责,其单价调整及结算办法见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
6、石灰石生产开采(机口以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八年,暂定2011 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1日止。 四、承包综合单价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矿石生产(不含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单价为 元/吨(其中成本含原材料-炸药、雷管、导火索、轮胎;燃料-汽油、柴油;用电;制造费用-工资及福利、修理费、机物耗、劳保费、安全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临时用工、建筑物、道路维护、剥离、新增采掘运输道路等)。 2、运输远离破碎机口的石灰石单价另行商议。
五、产量确认
乙方石灰石生产按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均衡开采,月产量按生产配料石灰石用量和熟料产量经平衡后计算产量,全年产量以甲方生产报表为依据。
乙方剥离出的表土、废石、夹石等废弃物,必须运至指定的弃土场。全年剥离废弃物不计数量(不计价)。
六、承包费结算办法
1、石灰石承包结算费按月进行预结算,全年按甲方生产报表进行总结算;废土、石剥离费等不预结算。
2、承包费按月结算。乙方每月10日前必须将上月的石灰石及剥离款结算凭证和17%增值税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在一周内予以确认,甲方应于当月20日前付清上月的结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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