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代码 10530 学 号 201004010585 分 类 号 密 级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律师调查令制度研究
学 位 申 请 人 吴瑞
指 导 教 师
胡军辉 副教授
学 院 名 称 法学院 学 科 专 业
诉讼法学
研 究 方 向 民事诉讼法
二〇一三 年 四 月十五 日
Research about Lawyer’s investigation
system
Candidate Wu Rui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essor Hu Junhui College Law Faculty Program Procedure Law Specialization Civil Procedure Law Degree Master Degree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April 15th , 2013
湘潭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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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论文按学校规定处理。
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摘 要:证据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关键和根本。近年来,由于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法院的诉讼模式也随之逐步改革,目前正处于由过去的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渡的阶段。“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诉讼原则已成为民事证据领域的基本规则,因而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得到有效的落实与分配之后,法官调查收取证据也随之由过去的超主导包揽举证模式逐步向限制举证方向进行转变,这一转变从司法实践来看,无疑更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落实,虽然大大提高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但随之也逐步突显出来了当事人举证难等各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常常受到很大的阻力,不但在向有关单位、证人等进行调查取证时得不到合作,而且在向公安、工商、交通、土地等这些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时也常常被以管理或保密需要等各种内部规定和理由予以拒绝,这些现实情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调取证据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往往导致当事人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境地。由于现行制度根本无法保障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使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受限而承担败诉风险,无法实现其诉讼目的,最终使得民事诉讼追求实体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近几年,全国其他地区也相继推行了调查令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从根本上又缺乏必要的立法支持,因而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实践证明,各地区人民法院实施调查令制度,是完善当事人的举证制度,树立人民法院公平、公正、中立裁判形象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从各地区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可以看出,调查令制度是可行的、有效的,但从实施调查令制度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一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要完善这一制度我们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新制度的试行,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配合。法院需要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广和完善,使之不断发展;作为调查令主体的律师需要严格按照调查令的要求调查取证,不得变造、伪造、滥用律师调查令,不得以律师调查令为工具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被调查人需要树立尊重调查令的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总之,律师调查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是我们追求和需要不断研究探讨的,通过理论上不断的探讨和完善,进而指导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践,促进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完善我们国家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
关键词: 调查取证 律师调查令 运行效果 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