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岗位,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确保不相容岗位(职责)相互分离,对资金分配和政策制定等高风险岗位的权力进行规范、限制,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九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不同职务层级的交流对象,采取平职交流和提拔交流相结合、集中交流与个别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第九十三条采取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对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及时提出回避建议。对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有意隐瞒的,应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九十四条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以及干部培训交流、锻炼等制度,规范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完善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工资发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调整工资级别。
第五章 内部控制检查和报告
第九十六条各科室(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对本科室(事业单位)业务存在的风险进行一次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当本科室(事业单位)的外部环境、管理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各项业务风险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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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建立各科室(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报告制度。各科室应根据机关各项制度要求,结合本科室(事业单位)内部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本科室(事业单位)内控日常检查,针对发现的各种内控失效情况或内控薄弱环节,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或建议并向内控办报告。每年3月底前,各科室(事业单位)要向内控办报告上一年度内部控制情况。 第九十八条xx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科室应及时发现xx工作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科室,向内控办报告发生的内控失效情况。内控办对内控失效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内控组报告。
第九十九条内控办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科室(事业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内控失效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
第一百条各科室(事业单位)日常检查情况、内控办检查情况,由内控办向内控组报告。内控组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委党组报告,内控办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一条建立内部控制检查情况定期披露制度,对内控工作做得好的科室(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内控工作不力的科室(事业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强化结果运用,将科室(事业单位)和个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全委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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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委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制度、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操作规程。 第一百零三条本制度由内控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零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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