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在本章案例中,李某的丈夫虽因受伤而成为植物人,而毕竟还没有死亡,还是一个有生命的人,因此,李某不属于单身女性,她有权用其丈夫的精子进行辅助生殖技术。但问题在于她有无权利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因其丈夫已无自主能力,李某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不违背法律,也没有伤害其他人或社会的利益,因此,根据我国传统观念及其家属情况,她有权代其丈夫决定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但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其公婆年龄已高,且有植物人丈夫需要护理,同时辅助生殖技术未必都能成功,以及后代的家庭抚养及教育等问题,医生应建议李某最好不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二)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 1. 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
(1)严格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精液必须经过检疫方可使用,以避免或减少出生缺陷,防止性传播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2)严禁用商业广告形式募集供精者,要采取社会能够接受、文明的形式和方法,应尽可能扩大供精者群体,建立完善的供精者体貌特征表,尊重受者夫妇的选择权;
(3)应配备相应的心理咨询服务,为供精者和自冻精者解决可能出现的心理障碍; (4)应充分理解和尊重供精者和自冻精者在精液采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并给予最大可能的帮助。
2. 知情同意的原则
(1)供精者应是完全自愿地参加供精,并有权知道其精液的用途及限制供精次数的必
要性(防止后代血亲通婚),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供精者在心理、生理不适或其他情况下有权终止供精,同时在适当补偿精子库筛查和冷冻费用后,有权要求终止使用已被冷冻保存的精液;
(3)需进行自精冷冻保存者也应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自精冷冻保存。医务人有义务告知自精冷冻保存者采用该项技术的必要性、目前的冷冻复苏率和最终可能的治疗结果;
(4)精子库不得采集、检测、保存和使用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 3. 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2)建立完善的供精使用管理体系,精子库有义务在匿名的情况下,为未来人工授精后代提供有关医学信息的婚姻咨询服务。 4. 社会公益原则
(1)建立完善的供精者管理机制,严禁同一供精者多处供精并使五名以上妇女受孕;(2)不得实施无医学指征的X、Y精子筛选。 5. 保密原则
(1)为保护供精者和受者夫妇及所出生后代的权益,供者和受者夫妇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者和后代应保持互盲;
(2)精子库的医务人员有义务为供者、受者及其后代保密,精子库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确保实施,包括冷冻精液被使用时应一律用代码表示,冷冻精液的受者身份对精子库隐匿等措施;
(3)受者夫妇以及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医务人员均无权查阅供精者证实身份的信息资料,供精者无权查阅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身份信息资料。 6. 严防商业化的原则
(1)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供精行为,供精是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精子库仅可以对供者给予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其所承担的医疗风险补偿;
(2)人类精子库只能向已经获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冷冻精液;
(3)禁止买卖精子,精子库的精子不得作为商品进行市场交易; (4)人类精子库不得为追求高额回报降低供精质量。 7. 伦理监督的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精子库应接受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和生殖医学、护理、群众代表等专家组成的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审查;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精子库进行监督,并开展必要的伦理宣传和教育,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第二节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
一、器官移植含义
通过手术,用健康的器官代替病人体内已经损伤的失去功能的器官,来挽救生命、恢复生理功能或治疗严重疾病。
这里所指的器官移植,不包括细胞、组织的移植和人工器官、异种器官的移植。 现在,器官的供体包括:
1. 活体器官 活体供体器官移植目前在许多国家都已开展,我国也在开展。一般说来,活体供体移植较之尸体供体器官移植有更高的成功率,但引发的伦理问题也更为突出。
活体器官移植一般选用人体成对器官中的一个(如肾脏),也有人体单个器官部分移植(如肝脏)。但选用活体器官必须有严格的医学标准和伦理学标准。例如被选供体的成对器官必须经过医学检测均属健康的;摘除其中一个,通过功能代偿,尚存的器官仍能维持供体的正常生理功能,不会影响供体的整体健康状况;接受器官移植人的获益必须大于器官提供者的损失等。
2. 尸体器官 尸体器官指的是从已经确认死亡的人体身上摘取的器官。但是尸体可供移植用的每一种器官都有一个存活的最高时间限制,超过限制时间的器官将失去使用的价值,因此必须是从刚刚死亡的人体上摘除的新鲜器官,也称为死体活器官。目前世界范围内器官移植采用最多的就是这一类器官。使用这一类器官本身的伦理学争论不大,关键是按脑死亡标准科学确定死亡和通过合法途径和必要的程序获取这类器官。
二、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了解) 1.供者的伦理问题
目前获取器官的方式主要有捐献、作为商品和推定同意三种。而每一种方式的背后都涉及伦理问题。
(1)捐献 不管是活体器官、尸体器官,捐献是最符合伦理的获得方式,目前获取人体器官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捐献来实现的。
活体器官的捐献有病人的亲属和非亲属自愿捐献者两种。
必须确认捐献者确属自愿,并没有诸如经济、政治等其他目的或因素的干扰;对于非主要脏器的其他组织器官,如骨髓等,出于人道的原因,应该可以鼓励、支持社会成员自愿捐献,但同样也应排除因经济目的或其他非人道因素的存在。
确定捐献者 是否真正出于自愿,有时比较难。尸体捐献中还有一类为死刑犯的器官。死刑犯的器官利用问题存在比较尖锐的伦理争议。
(2)器官作为商品 这是一种充满争议的获取方式。
首先是 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受体往往难以了解所购买器官是否安全和健康,如供体是否有遗传病等;其次,会导致在生死面前表现出极度不平等。在贫富悬殊的社会,有钱人可以购买器官而重获新生,而贫穷者只能不顾自己的健康出卖器官,以改善自身经济的拮据,或者在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时因为缺钱而只能绝望地等待死亡来临,这会加大本来就极不平等的贫富之间的鸿沟。最后,这种需求可能会刺激社会犯罪集团为了暴利而采用犯罪的手段获取器官。
美国也于1984年颁布《全国器官移植法》,宣布器官买卖为非法行为。1989年5月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制定一个有关人体器官交易的全球禁令,敦促其成员国制定限制器官买卖的法律。
(3)推定同意 推定同意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未表达意愿的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这种推定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认定。医院则被允许在人去世后摘除他的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后其家属反对。第二种是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医生在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器官,而不需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 2.受者的伦理问题
(1)确定受者的标准确定器官移植接受者的标准是重要的,这不仅是一个临床医学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伦理问题。一般来说选择垂危病人作为受者其效益较大。 因此,必须选择好获得成功的机会,这样可以减少供者和受者不必要的损伤,尤其当器官提供者处于濒死情况下,权衡受者与需要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有些医生认为对受体选择有两个标准, 一是医学标准,二是社会标准。
医学标准,即由医务人员根据医学发展的水平和技能作为判断基础,其标准有两个:①
适应证;②禁忌证。除了要看受体器官是否已经衰竭,还要看器官移植能否使患者得到最大的利益,有无短期复发的危险,康复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让所有器官已经衰竭的病人都有同等机会接受器官移植,就目前情况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面临着选择问题。当然,利用血缘亲属、引起并发症可能性的大小及康复能力的强弱等理由,可以排除一些病人,但问题的实质是医生面临同样病人时如何选择?
社会标准,即根据有关社会因素加以选择,如年龄、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对周围人的重要性、个人的能力和行为习惯,包括病人配合治疗的能力、经济支付能力、社会能力等,都可以进行客观的判断与选择。 除上述标准外,还需就不同国家所规定的道德规范和不同的价值观进行考虑。大多数国家的移植中心在选择标准时是按医学标准,个人能力、社会价值的次序排列,当然这种排列不是绝对的,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受者的知情同意。器官移植是一种大手术,它的难度、危险程度、代价和术后的维持健康费用均超过一般的外科手术,因此在手术前将有关信息详尽地告知病人及其亲属,使其知情同意。器官移植知情同意原则的主要内容是:向受者和代理人提供有关的治疗过程的概况,术后近期或远期的疾病复发率、危险性和死亡率情况,还有生存率及存活时限概况;对并发症和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改进措施;需要终身随访和服用免疫抑制剂的费用等。若受体是儿童,由其父母代替儿童做出决定,其父母也可能同时是供体,所以代理同意的目的是使儿童获得最大利益,父母自愿担风险,使其成为合法代理人。 3.分配公正
器官移植是高科技项目,费用昂贵,但解决问题有限。动辄几万、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移植费用,不但对普通收入的家庭望而生畏,而且对经济基础尚不丰厚的医疗保障系统,也是一个难以承受的重担。因此,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健投入的费用,大范围地开展器官移植手术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三、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伦理准则
2006年我国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2007年我国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上两个文件,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中具有法规性质,在器官移植当中应当遵照执行。为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的管理和行为,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并参考人体器官移植的国际伦理准则,提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以下伦理准则。
1.人体器官移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提高生命质量,为人类造福,使患者、家庭和社会受益, 国家和社会理应推广和支持。但是,由于器官移植还可能对器官捐赠者和接受者有诸多风险,因此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要向有关单位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已办理登记的医疗机构对移植治疗还应慎重选择;当不再具备应具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件或在专家评估时不合格者应停止人体器官移植。
2.推广应用人体器官移植,国家和社会应积极 鼓励公民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死后捐献器官,以利于他人、社会和人类,促进社会和谐。
3.器官的 捐赠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死者器官的捐赠者,必须有死者的生前书面意愿或遗嘱;或者死者生前无反对捐赠器官的表示,而家属或监护人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摘取器官的对象。对自愿的活体捐赠者主要限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否则必须有证据表明供者与接受者因帮扶等形成的亲情关系,而且捐赠者已达法定成人年龄(年满18岁)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医务人员确认无不正当压力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摘取器官的对象。任何人无权强迫、欺骗、诱使他人生前或死后捐赠器官或器官的一部分。
4.在器官捐赠者决定进行捐赠之前,医务人员必须明确告知捐赠的意义、过程和后果,特别是活体捐赠者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意外。在捐赠者充分理解之后,捐赠者或死者的家属(或监护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和对活体捐赠者严格的术前检查后,才能摘取器官。在没有摘取器官以前, 捐赠者或死者的家属(或监护人)有随时取消捐赠的权利。
5.在 分配捐赠的器官时,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即要严格根据制定的分配标准进行分配,其优先顺序不应受经济或其他考虑的影响。各省、市、自治区应建立器官协调分配系统或网络,达到公正分配,并使所捐赠的器官尽可能最佳利用,而不浪费可供使用的器官。
6.在器官移植前,医务人员对捐赠者和接受者的 风险/受益要认真评估,尤其是要考虑对活体捐赠者可能带来的伤害和接受者的可能受益,努力使风险最小化和受益最大化。如果评估风险大于受益,则不应选择器官移植治疗;如果风险与受益相当,除非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选择器官移植治疗。
7.对死后器官的捐赠者,医务人员要 尊重其生前对死亡标准的选择权利,并且得到家属或监护人的认可。同时,还要尊重器官捐赠者生前或死后家属(或监护人)对尸体处理的正当意愿,并保护摘取器官的尸体外观形象和维护死者的尊严。
8.在器官移植过程中,医务人员进行 手术要努力做到优质、安全和有效。对活体捐赠器官者要尽力避免或减少并发症,并且一旦发生并发症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9.在器官移植手术后,医务人员对患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要 建立不良反应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以及跟踪和随访制度。在随访中,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予以指导或治疗,以保障患者和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安全,并不断地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 10.医务人员对器官捐赠者、接受者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的患者的 个人信息和病情资料要保密,包括对捐赠者与接受者之间的保密,对接受者的雇主、保险公司以及医药厂商等不得随意泄露,除非事先征得他(她)们的同意或法律需要。
11.从事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 不能从事有关器官移植的广告宣传;不能参与死后捐赠器官者的死亡判定;不能接受器官接受者与提供器官移植器械、药品的厂家或公司的“红包”或任何馈赠;如果是伦理委员会成员要回避自己参与的器官移植的伦理审查等,以防止利益冲突。
12.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买卖器官用于器官移植。医务人员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器官买卖,也不应利用器官移植收取远超出合理服务的成本而牟取高额利润或暴利。补偿死后捐赠器官者的丧葬费或活体器官捐赠者的医疗、交通、营养等费用是合理的。 13.伦理监督原则。临床开展器官移植要经过伦理委员会审查并随时接受其检查和监督,特别是试验性人体器官移植、活体供肾配对交换以及利用胎儿、儿童死后的器官、多器官、生殖器官、转基因器官、嵌合体器官等进行移植,伦理委员会更要慎重进行审查和论证;禁止任何形式的临床异种移植试验。
第三节 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伦理
一、干细胞研究和应用的含义(了解) 所谓干细胞是最早期的未分化细胞,它在生命的生长发育中起主干作用,具有自我更新、无限增值扩容及多向分化的潜能。干细胞在医学上有着广泛的用途。从理论上讲,它可以分化成各种组织细胞,形成各种器官。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主要是集中在它的来源和用途。一般来说,干细胞可以从成人、脐带血、胎儿组织及胚胎组织中获取。上述干细胞来源的四个不同途径,存在不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