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退二进三”企业原址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后,为确保按街区街坊开发利用土地,根据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规划部门意见,由辖区政府整合周边的土地一并纳入政府储备。
6.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实现“熟地、净地”供应的目标,依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批准的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辖区政府或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政府全额出资的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国有投融资公司对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整理费用列入地块土地收储成本。
7.对于申请收储的企业原址土地,企业或辖区政府须确保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清楚、拆迁补偿安置到位、无债权债务纠纷。
8.土地收储报件资料齐全完备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规划部门申请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9.依据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地块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由土地收储申请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原址土地按原用途和规划新用途分别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同时报送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
10.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土地收购价格,
并根据市储委会批准的《土地储备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后30日内,市土地储备中心向企业或辖区政府支付土地收购价款的50%,用于企业缴纳新址土地供应价款和职工安置。其余50%的土地收购价款,在企业交地后60日内支付。
11.为保障“退二进三”企业的顺利搬迁,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企业搬迁需要融通资金,也可由昆明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昆明产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投融资企业融资,确保“退二进三”企业的资金需求。
12.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企业“退二进三”搬迁改造方案及补偿金额,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融资意见。根据融资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投融资公司、搬迁企业三家协商一致,共同签订补偿协议后,投融资公司可先行为搬迁企业融资,帮助企业在新址进行征地、建厂、技术改造和节能减排改造等。
13.投融资公司及先行融资帮助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企业原址土地交易后,依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拨付前期投入和相应资金成本,并按实际出资额的2%拨付资金管理费用。资金成本和管理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四)企业入园建设
1.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全市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协调企业新建项目的立项、选址、落地建设等相关工作。
2.经批准的“退二进三”搬迁企业,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精神,所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在工业园区取得工业用地。
3.工业园区要积极接纳搬迁企业,并适度放宽企业入园投资强度限制条件。对搬迁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园区应适当降低土地保证金缴纳比例,签订用地协议后,搬迁企业只要缴纳征地总价款50%以上,工业园区即可先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搬迁企业在得到首期搬迁补偿资金后,首先支付在工业园区的征地费用。
4.对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搬迁入园项目,入驻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建立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减少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搬迁企业尽快落地建设、竣工投产。
5.企业“退二进三”搬迁项目批准后,企业需将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同时抄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五)土地公开交易处置
1.市土地储备中心综合考虑拟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成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编制土地储备方案上报市储委会审批。
2.土地储备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市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土地公开交易。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的土地招、拍、挂方案经审批通过后,尽快组织做好土地的公开交易工作。
三、企业搬迁改造差额补偿
(一)为鼓励企业在“退二进三”搬迁改造中加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对“退二进三”企业,差额补偿部份不与评估价挂钩,以公开交易的净用地面积,分别按二环路以内500万元/亩、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400万元/亩、三环路与绕城内环之间300万元/亩为基准地价,扣除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收购价计算差额补偿。分二种情况进行补偿:
1.搬迁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实施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85%进行补偿;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70%进行补偿。
2.搬迁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在2010年底以前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95%进行
补偿;企业在2010年底以后启动搬迁改造的,最高按基准地价的90%进行补偿。
(二)“退二进三”企业的补偿金额包括土地收购价款和相关补偿费用。土地收购价格按照《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第97号令)确定。第(一)条1、2款规定的补偿金额与按市政府97号令确定的土地收购价格之间的差额部份,列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差额部份的补偿,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召集办公室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企业在新址的征地建厂、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投资超出基准地价的,政府不予补偿,由企业负责投入;不足基准地价的,按核定的实际投资额补偿。同时,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拨款意见,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企业搬迁改造用款计划拨付。
(四)差额部份的补偿费用,以2011年为基准,按搬迁启动时间从2012年起逐年递减10%,以激励企业早搬、快搬。
(五)在企业差额部份的补偿费用中预留5%,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拨付给企业。
(六)为保证“退二进三”企业搬迁工作顺利推进,在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退二进三”专户,并进行专户管理。“退二进三”企业的原址土地出让收入缴库后,市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