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过维护保养,机况良好,安全装臵齐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随机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有产品标牌,标明最大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制造厂家、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6-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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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和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6-2)和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告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后,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已申报的持证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并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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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机况及各部件良好,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进行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6-3)。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安装过程中,按照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机械员和安全员各1名。安装前,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6-4)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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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见证以下工作,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表6-5):
(一)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参与安装、拆卸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验收;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的自检工作。
第七章 设备检测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7-1)。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检测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建设单位反映,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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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7-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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