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三)经改造或大修的;
(四)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五)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60米的; (七)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在其寿命内的有效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进行检验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见(表7-3)。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应当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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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核查。
第四十八条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保证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表7-4)。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设备使用登记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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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五十二条 使用登记应当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表8-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四)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录2),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表8-2)。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九章 设备使用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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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好《设备运转记录表》(表9-1)、《设备润滑记录表》(表9-2)和《交接班记录》(表9-3)。
第五十七条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6-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表》(表9-4)、《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表9-5)。
第五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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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应进行包括巡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臵,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表》(表9-6)、《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表9-7)和《隐患整改通知单》(表9-8)、《隐患整改反馈表》(表9-9)、《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表9-10)。
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
第六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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