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加油站正面、侧面全貌五寸彩色照片各一张;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委颁发。
第十四条 油库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验收,按第十一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上报省经委初审,由省经委初审合格后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及第十二条2款要求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一同上报省经委,经审核合格后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
16
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由申请人向省经委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经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经委初审后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审查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申请人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报省经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省经委予以变更。
对于加油站长期租赁经营,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可准予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所有租赁加油站证书上注明“租赁”字样,租赁未满5年退租的原则上不予以变更。
(一)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二)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7
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点)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 批发、仓储、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8,批发、仓储填报该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1,加油站填报该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四)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五)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第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一年之内不得二
18
次变更,新建加油站、迁建加油站三年内不得转让或租赁,加油点不得租赁、转让、扩建、迁建。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的
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所有成品油经营证书均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各单位、企业应妥善保管。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经委提出申请,省经委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商务部。
零售企业应向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加油站变更)附表11),市(州)人民政府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材料报省经委。省经委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 提交材料
1.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书面说明文件;
19
2.工商营业执照;
3.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市(州)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挂失声明;
4.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
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级外资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外资主管部门应征求省经委的意见。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经核准的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八、九、十条规定条件的,可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开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