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用微机(带宽带上网功能和有效杀毒软件)疫情专用电话和移动硬盘,保证网络直报工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
三、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专管人员要定时对疫情专用电脑进行杀毒和软件维护,确保电脑正常运行。
四、各医疗机构疫情资料要对本单位疫情资料定期备份到移动硬盘,防止信息资料的丢失。
五、疫情审核:传染病报告卡由专人进行录入,录入人员在录入前须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六、疫情补报: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发现本年度内本单位漏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及时进行补报。
七、各医疗机构的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同时向山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八、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制度,未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扩大系统使用的范围和权限,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九、各医疗机构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因故需要变动工作岗位或调动时,必需由具备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能力的人员到岗并进行工作交接后,方能变动工作岗位或调动工作。人员变更后,所在单位必需更改疾病监测网络直报系统账户密码。
十、对因报告系统管理不善,造成传染病疫情信息泄露等不良影响的,
26
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责任。
艾滋病疫情报告规范 1、艾滋病疫情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阳性判断标准。 (2)艾滋病病人。经实验室检测CD4+淋巴细胞<200/mm3。 2、疫情报告方式及内容 (1)门诊日志填写。在门诊或急诊等不能掌握患者可能不再前来时,首诊医生开具HIV抗体检测化验单前,需了解患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并在门诊日志中至少详细记录其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现住址和接触史,不得漏项。 (2)疫情报告内容及方法。疫情报告科室在收到HIV抗体确认结果后24小时之内,要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并对报告内容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疫情信息必须及时向填报人核实。核对无误后,登录《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输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及《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的相关内容。 (3)疫情资料的保存。预防保健科需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附卡》《个案随访》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27
艾滋病网络直报机构疫情报告示意图
接诊
收集相关信息
门诊日志
HIV抗体检测份数表 初筛检测 初筛阳性 相关信息收集表
初筛阳性 确认(替代)检测 符合报告标准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
网上直报
原始资料保存
28
结核病登记报告、转诊管理制度
为控制肺结核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及《山东省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各科室发现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要及时通过电话报告院公共卫生科 ( 非正常上班时间报院总值班室 ,由总值班室通知公共卫生科 ),由公共卫生科进行登记、网络直报。电话报告的同时要认真填写“结核病人疫情报告卡”送公共卫生科。不得漏报、迟报、谎报、不报。
二、发现肺结核或可疑肺结核病人,要认真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让病人携带转诊单到其住址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登记、治疗、管理,对急、危、重症肺结核病人应先积极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
三、科室不得截留、收治非急、危、重症肺结核病人。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