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 ? 立法技术高,所确定的概念、术语为后世继承。 ? 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对后世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20. 日耳曼法:201301 3”/201704 3” 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
法律,是西欧法律史上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是西欧近现代法律的重要历史渊源。
?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裘特法典》
? 《萨利克法典》:201604 3” 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 ? 在观念上,日耳曼各国王国的成文法被看做是公约或契约、
? 王室法令的发展:按性质分为教会法令和普通法令;按内容分为补充部族习惯法的法令(经民众大会的同意)、独立法令、对官吏下达的训令。 21.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1) 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以血亲关系为依据 (2) 财产制度:
? 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201410 3”/201404 3”:源于日耳曼氏族制度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有家庭私有和公社集体所有(耕地、森林、河流、牧场)两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家庭只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公社享有管理权和处分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法兰克国王实行“采邑制”(201310 3”),使国王的封赏的土地是有条件的;受封者要为国王尽义务,主要是军事义务。如果受封者不履行义务,国王可以收回“采邑”。采邑只能终身享有,不能世袭。继承人只有重新得到封赏,才能继续占有采邑。大贵族把自己土地封赏给下属时,也采取这种形式。这样,随着自由农民丧失土地,“采邑”成为法兰克王国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农奴份地) ? 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人丧失自己的动产,可以行使追及权。
(3) 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没有严格界定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明确划分侵权行为和犯罪);契
约的种类很少(买卖、借贷、寄托);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土地转让中表现最明显);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规定了各种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201510 6”
(4)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5) 违法行为:犯罪(死刑:绞刑、活埋、体刑、宫刑和其他残害肢体的刑罚)、侵权行为
(6) 司法制度:审判组织(宣法者:法官是一些熟悉习惯法、富有经验的长者;王室法院:由国王、宫相或其
他国王委托的其他官员支持,不允许自由人参加)、诉讼制度(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和请求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
22.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
? 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特征是由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 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 ? 日耳曼法是世俗性的法律。 23. 日耳曼法的历史地位:201610 6”
? 日耳曼法在西欧早期封建时期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
? 以日耳曼法发展起来的习惯法在西欧封建社会中始终是普遍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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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耳曼法是西欧近代法律的基本历史渊源。。
24. 教会法: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
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201201 3” 公元38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国教。
(1)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
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公元325年由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在尼西亚公会议上颁布的,称《尼西亚信经》。 公元5-6世纪间汇编成《使徒法规》,成为早期重要的教会法规。
(2)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1054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派教。 (3)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25.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201410 6” 201210 6’
?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最重要的渊源,是基督教各信仰的基础,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依据。
? 教皇敕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201504 3”《教会法大全》: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 ? 宗教会议决议:是由教皇或地方召开的各种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 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 26.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201310 3”)教皇、大主教(教皇的候补成员)、主教(在一般教区内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并对教皇宣誓效忠)、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 土地和财产制度:弃绝罚:是教会法一种严厉的惩罚制度,根据规定,凡强占教会财产的人不得参加圣礼领取圣物,不得接受尊位、恩俸和神品,不得接受教会职位,不得行使选举权,不得与亲友来往。201301 3”
契约制度:“正当价格”原则:即市场价格,教会法主张契约双方的收益和损失应该平等、合理,达到均衡,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201404 3” ? 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 刑法制度:惩治罚(弃绝罚、禁止圣事罚、罢免圣职罚);报复罚(罚金、禁止进入教堂、免除职务)、补赎(诵读特定经文、施舍、朝拜圣地等方法)
? 诉讼制度:早期诉讼采用神明裁判和誓证法。(13世纪后逐渐废除,采用人证和物证)。刑事诉讼上:采用纠问式方法。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201604 3”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 27. 教会法的基本特点: 201510 6”
? 教会法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与基督教的基本精神为指导,以基督教的教义为根本内容。 ? 教会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
? 教会法的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 28. 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201704 6”
? 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罗马法、日耳曼法) ? 教会法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
29. 城市法: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
城市自治,城市居民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有关。201210 3” 1057年,意大利米兰最先开始争取城市自治的斗争,并建立了著名的米兰城市公社。城市法的发展:
? 习惯法的汇编:城市习惯法是早期城市法的唯一渊源。最早的城市习惯法汇编发端于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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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法典的编篡:意大利城市法典的问世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处于领先的地位。 ? 城市同盟法的出现。 30.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的渊源:
? 城市宪章/城市特许状: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201504 3” / 201410 3” 基本精神是限制或保障领主对城市的权力,保护市民的某些利益。 ? 城市立法: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 ? 行会章程:行会组织通常以制定行会章程的方式对行会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和规范。 ? 习惯法和判例
? 城市同盟法令:201704 3”城市同盟会议以同盟城市的名义联合发布的法令,对协调城市同盟与外部势力的关系以及城市同盟成员之间关系有重要作用。1260年《汉萨同盟法令》是中世纪西欧较为著名的城市同盟法令。 31. 城市法的基本内容: ? 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
? 城市机关:市议会是自治城市最高的权力机关,由市民选举产生。 ? 城市的工商管理 ? 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 32.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的发展 ? 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 ? 国家商法时期(17、18世纪)
最早的一部商法典:1561年丹麦王弗里德里克二世颁布的《海商法典》。 英国:一直维持判例法传统,没有编篡商法典,仍适用共同商业习惯。 商法的渊源:
? 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令:最为直接的法律渊源。 ? 商事和海事习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 商事与海事判例。
商法的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16世纪,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发展出票据背书转让制度);海事制度(公元前2世纪,“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逐渐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
33. 中世纪商法的基本特点 201404 6” ?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是独立的法律体系 ?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实际上是一种习惯法 ? 中世纪的商法和海商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
34. 伊斯兰法:音译“沙里阿”。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 ? 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初—8世纪中叶):穆罕默德的继任者称为“哈里发”。
? 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公议、类比等教法学家常用的创制法律手段成为伊斯兰教的重要渊源。
? 盲从时期/塔格利德(意为“遵循”、“仿效”)时期:10世纪中叶以后。 35. 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
? 《古兰经》:意为“诵读”,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201404 3” ? “圣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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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法规。
? 其他渊源: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加以利用+加以改造+废除);外来法律 36. 伊斯兰法的基本内容
? 穆斯林的基本义务: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包括念功、拜功(做礼拜)、斋功、朝功、课功(法定施舍,后演变成一种税收)。201504 3” ? 财产制度: 圣地;
被征服地区的土地(如占有者不愿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并在缴纳了繁重的土地税后方可取得使用权。如占有人改奉伊斯兰教,其土地称为“米克尔”); 倭马亚王朝后期出现的“伊克特”占有形式;
以“瓦克夫”形式出现的土地。瓦克夫制:2016140 3” 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是伊斯兰法中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包括公益瓦克夫和家庭瓦克夫/私人瓦克夫。 ? 债法
?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离婚后应有3个月的待婚期;非穆斯林物权继承穆斯林的遗产,穆斯林一般也不继承非穆斯林的遗产。
? 犯罪与刑罚制度:刑法是穆斯林法中最不发达的部门。经定刑的犯罪(201210 3” 伊斯兰法中犯罪的一种,即《古兰经》规定了固定的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固定的刑罚处罚,如通奸罪、诬告妇女失贞罪、盗窃罪、强盗罪、酗酒罪、叛教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杀人罪、伤害罪);酌定刑的犯罪(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犯罪较为轻微。)
司法制度:最高审判权属于哈里发。法院分为沙里阿法院(201310 3”)和听诉法院。前者是一名卡迪主持,201604 3” 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后者是哈里发选派的行政官吏主持,主要审理涉及土地、税收等公法领域的案件及官吏的不法行为。 37. 伊斯兰法的特点:201310 6” ? 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
? 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 受外来法律影响较大 ? 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 38. 伊斯兰法的地位:
? 伊斯兰法是伊斯兰法系的灵魂
? 伊斯兰法始终是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绳
39. 英国封建法体系的形成(1066-17世纪中叶)。源头可以追溯至盎格鲁——撒克逊时代。
(1)普通法的形成
? 中央集权制的建立:1086年,威廉在全国进行广泛的土地调查,并编成土地调查清册(末日宣判书)。 ? 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御前会议(威廉引入诺曼底时代的管理机制,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既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行使着部分立法、行政、司法职能)。后分离出来了理财法院/棋盘法院(最先分离,专门处理涉及皇家财政税收的案件)、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王座法院。
(2)衡平法的兴起: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保护范围有限;内容僵化;救济方法有限) (3)制定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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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的变化 (1)17世纪中叶-19世纪30年代
? 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制定法地位提高 ? 内阁成为最高行政机关
? 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被赋予资产阶级的含义。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的《英国法总论》对促使普通法的转变起了重要作用。布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对普通法的系统化立下了汗马功劳,并成为法院争相引用的法律依据。
(2)19世纪的法律改革(19世纪30年代-20世纪初) 201301 6”
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学派,大力提倡通过全面的法典化来实现对英国法律的彻底改革。 ? 对选举制进行改革 ? 制定法数量大增,地位提高
? 对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改革:1875年生效的《司法法》对英国的法院组织和程序法进行了划时代的改革,结束了英国普通法院和横平法院数百年分立对峙的局面,将所有法院统一在一个法院系统中,简化了法院组织和诉讼程序;废除了令状制及其所确定的诉讼形式。 (3) 现代英国法的发展(20世纪初以来) ? 立法程序简化,委托立法大增
? 选举制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民主化的社会思潮 ? 社会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动加强 ? 欧盟法成为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41. 英国法的渊源:201410 12”
(1) 普通法: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普通法的基本原则——遵循先例:201604 3” 是普通法最基本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普通法的基本特征——程序先于权利,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
(2) 衡平法:201404 12” 201301 3”
概念:英国借用罗马衡平法的概念,将它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横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201610 3”
特点有:程序简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救济方法多样性(禁令、部分履行、特别履行、纠正、撤销、返还);主要原则体现在“横平格言”中。
(3) 制定法:即为成文法,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和个人明文规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他们与英国的判例
法联系十分密切。主要分为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
(4) 其他渊源:
? 习惯:同时满足远古性(1275年《威斯敏斯特条例》:1189年已存在)、合理性、确定性(总体性质、所作用的人权、所作用的地点)、强制性、不间断性(1189年以来)才能引用。201510 6” ? 学说
42. 英国宪法的渊源
? 宪法性法律:1215年《大宪章》/(《自由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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