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所有权在宪法和国际法上的地位有所增强。
(3) 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冲击,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和干预 ? 出现“强制契约”、“定式契约”和“集体契约”等新形式。
? 确定契约的效力以当事人的外部意思为准,而不强调传统的当事人内心意志。
? 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立法运动的兴起,传统的契约概念、订立过程、契约制度的构成及适 ? 用范围都发生了变化。
? 契约解释原则由传统以探寻当事人真实意志为唯一目的向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转变 (4)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转向兼采过失与无过失责任原则 (5) 婚姻家庭继承方面发生变化:
? 在婚姻关系上,削弱了夫权,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完全的权利,实现了男女平等。 ? 离婚从传统过错原则向破裂原则过度。 ? 取消夫权与家长权,实现家庭成员的平等关系
70. 1807年《法国商法典》:法国第一部统一的商法典,也是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实现了商事法的基本原
则和基本精神的近代变革,从总体上促进了19世纪法国的经济交流和商品贸易,保证了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确立了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开创了私法体例二元化的先河,对大陆法系各国的商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71. 1810年《法国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最早制定的一部有代表性的刑事法典,的奇偶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的刑法典型。结构与特点 201704 6” ? 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
? 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对危害国家、危害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法典规定了“流氓罪”和“乞丐罪” ? 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 ? 刑罚残酷
? 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 72. 法国的法院组织 201210 6”
? 处理刑事、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处理行政案件的法院彼此独立、互不隶属。
? 普通法院: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基层法院组成;商事法院:被认为是非职业法官组成的法院。行政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组成
? 有许多用以处理轻微民刑案件的非正规法院,如民事裁判所,商事法院被认为非法官组成的法院 73. 法国法的历史地位 201301 12”
? 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资产阶级革命后又成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
? 以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学说为指导,其结构以成文法为表现形式,基本原则明确,具体制度完整系统 ? 沿袭罗马法传统,确立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且出现了社会经济立法的新领域。 ? 法院组织被分为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系统,奉行普通司法权与行政裁判权分立的原则 74. 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基本特点 201610 12”
(1) 概念: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着共同
法律文化传统或共同的表现形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以欧洲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2) 形成过程:
? 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地方习惯法、教会法等日渐融合;
? 19世纪欧洲大陆各国展开广泛的立法活动,法国和德国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编纂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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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大陆法系逐渐成为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 (3)基本特点:201201 12”
? 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不仅继承了罗马成文法典的传统,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 法律渊源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对主要的部门法领域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 大陆法系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 ? 大陆法系的法院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
? 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重视法律理论的概况,法学有重要推动作用。 75. 德国封建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 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15世纪以前):最早的城市法汇编是《萨克森城市管辖法》
? 全面继受罗马法时期(15世纪以后):在德国,潘德克顿成了罗马法的代名词;1532年,帝国国会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一部关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的法律。 ? 法典编篡时期(18世纪中叶至德国统一) 76. 魏玛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 201301 6”
? 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法律发展主要集中于宪法、社会化立法两个方面。
? 《魏玛宪法》首次在德国实践了共和制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充分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首创公民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宣布了君主专制政体在德国的终结)
? 社会化立法:加强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限制私有财产权、规范经济秩序以及保障劳工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77. 德国宪法
?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国于1871年统一后颁布的宪法,是一部反映容克贵族和资产阶级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宪法,从生效后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未做重大的修改。201210 3”
? 《魏玛宪法》:1919年,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强制执行权”和“独裁权”;将“经济生活”列为专章,有“经济宪法”之称,规定了“经济自由”、“工商业自由”、“契约自由”、“所有权受宪法保护”等原则。
? 《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1933年3月颁布,是法西斯专政的根本大法。 201404 3”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9年。“波恩宪法”。
78. 1900年《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特征与特点:201610 6” 201504 12”
? 《德国民法典》概念:以罗马法的优士丁尼《学说汇篡》为蓝本加以编篡,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因此有“现代学说汇篡”之称。201704 3”
? 支持蒂伯特主张的法学家形成“法典编纂派”;萨维尼等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
? 潘德克顿(罗马法)学派的创始人胡果: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法人”和“法律行为”两个现代民法学上重要的概念。“潘德克顿”法学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和体系的基础。
? 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者的剥削;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 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在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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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残余制。
? 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法典语言晦涩难懂。 79. 二战后德国民法的发展和变化:201604 6”
? 婚姻家庭方面:强调“男女享有同等权利”,对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强调。 ? 契约法方面:广泛运用民法典中“一般性条款”,通过司法解释使其适应战后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 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方面:对某些领域,适用“严格责任”。
? 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将国家和垄断资本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到社会和分散到劳动者身上。
80. 《德国商法典》:201310 3” 德国统一前曾于1861年颁布过一部商法典,1896民法典通过后,两部法典规定的
内容,如契约与买卖关系等出现重叠,同时旧商法典已不能适应国家统一后迅速发展的商业流通的需要,迫切要求重新修订商法典。1897年5月10日新修订的商法典获得通过,并与1900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时实施。 81. 德国学者于1906年提出“经济法”概念。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是世界上第一次以“经济法”命名的
经济立法。
82. 二战后德国社会立法的发展 201410 6”
? 社会保险:实行法定保险,凡在联邦德国生活的居民,均须参加一致数项保险。 ? 社会补偿:用于对公民从事就业训练、技术培训及住房和生育子女的补助。
? 社会救济:对没有达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准的家庭及发生特别困难的公民提供帮助。 83. 德国法西斯专政时期的刑事立法的基本特征:201510 6” ? 以类推原则取代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以“意思刑法”取代“结果刑法”
? 贯彻种族主义的“素质论”(核心。人类的素质是人类行为的原因,犯罪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 ? 刑罚残酷
84. 德国法的基本特点:
? 德国法比法国法更多地保留了日耳曼法的因素。 ? 德国法更注重法典的逻辑性、科学性。 ? 德国法更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 85. 日本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仿照中国隋唐制度。《大宝律令》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诸法合体的法典。 ? 1232年,镰仓幕府颁布的《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和最著名的武家法典。 ?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以律令、式目、御定书等三种基本法典为主要渊源。 86. 日本近代法律体系的确立 201610 6”
? 明治维新开启日本社会的近代化,资本主义列强的压力,是日本法典细化的开端。
?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先后制定了刑法、治罪法、民法、商法等主要法典,遭到日本舆论和各界的普遍反对和抵触。
? 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以大陆体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终于确立。 87. 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发展特点 201301 6”
? 在保持大陆法系基本风格的基础上,更多地吸收了美国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美国法成了战后日本最主要的借鉴和模仿对象,特别是在宪法、商法、诉讼法等领域,美国法的影响最为深入。
? 较多地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原则。通过宪法确认了和平主义、国民主权、三权分立等基本宪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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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了高度发达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成为战后日本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为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88. 日本1889年《明治宪法》 201404 12”
(1) 地位:《明治宪法》深受德国《普鲁士宪法》的影响,是一部典型的钦定宪法。是日本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是明治维新和法制细化的主要成果,对日本政治的近代化有重要作用,但其民主程度有限。
(2) 主要内容:共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在形式上
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
(3) 基本特点:
? 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天皇,天皇总揽统治权。
? 宪法规定内阁是从属天皇的最高行政机关,只对天皇负责。
? 议会只能在天皇行使立法权时起协助和赞同的作用,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关。 ? 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即为有限。
89. 日本1946年《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2013 6”
? 确立君主立宪的国家基本制度。鉴于天皇在日本社会中深刻的传统影响,天皇被保留了下来,但天皇的主权以及天皇总揽统治权的规定均已被废除,天皇不再是统治权的中心,不再具有超越其他国际机关的至高权力。 ? 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新《宪法》明确规定,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牵制。关于立法权,国会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不再像《明治宪法》中的“帝国议会”那样仅仅起协助作用,国家的所有立法只能通过国会的议决才能成立。
? 规定了极为广泛的国民权利和自由。《宪法》第三章“国民权利与自由”共计31个条文,占整部宪法总数的1/3。从用词上,用“国民”取代“臣民”一词,表明国民的权利并非天皇恩赐,乃是不容侵犯的永久权利。 ? 宣布放弃战争和不得保持武装力量,仅保留自卫权。
90. 日本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基本特点 201410 12” 201210 6”
? 1898年《民法典》是在日本近代法制西化,大规模的法典编篡背景下进行的法典,也称为“明治法典”。 ? 《明治民法典》的体例和立法技术主要以《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 就内容而言:《明治民法典》最大的特点是财产法的资源主义性质和家族法的封建主义性质并存。 《明治民法典》的前三编,即总则、物权、债权,集中反映了资本主义的传统民法原则。 《明治民法典》的后两编,即亲属和继承,以家族主义为思想基础,具有极强的封建性。 ? 在一部民法典中体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制原则,是日本法律移植过程中的一大特点。 91. 日本二战后的社会保障法:201704 6” P329
在二战后获得充分的发展,构筑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三个方面,几乎涵盖并惠及了日本社会的各个群体。福利三法:
? 1945年制定《生活保护法》,规定对需要生活扶助的人,实行平等的保护,扶助费用的80%由国库承担。 ? 1947年《儿童福利法》:将保护所有儿童的健康成长作为立法目的。
? 1949年《身体障碍者福利法》:为身体障碍者提供生活资助,为提供就业保障帮助其自食其力。 后加以下三法形成“福利六法”,标志着日本开始进入福利型社会。 ? 1960年《精神障碍者福利法》 ? 1963年《老人福利法》 ? 1964年《母子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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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日本1907年刑法典的特点:201604 6” 201504 6”
? 在贯彻资本主义刑法基本原则的同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 反映了欧洲刑事法律改革的新成就。
? 规定多采用概括抽象的表达方式,彰显了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
93. 日本司法制度:1947年先后颁行《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将法院分为五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
法院、家庭法院(审理家庭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和简易法院。“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94. 日本法的基本特点: 201510 12”
? 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日本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近代日本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
? 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如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判例在司法实践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富裕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诉讼制度引进英美庭审的对抗制。 ? 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主要以西方法为参考模式,制定一系列法典;但没有完全放弃作为东方国家所固有的一些传统法律内容和习惯,如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
? 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经济法是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而制定,针对性强,成效卓著,为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资本主义国家具有一定代表性。 95. 日本法的历史地位:
? 通过法律移植完成的日本法律近代化变革,使日本成为东亚各国法律近代化的模本,中韩两国都受到日本法的深刻影响。
? 以其独有的特征,作为成功进行法律移植的国家,在世界法律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法律演化过程中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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