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布也称政策声明,就是下达实施政策的指令。政策公布一般是以法规、命令、指示、决议、批示、纪要、规定、通知、细则、办法等形式下发。除特殊情况外,公共政策都有正式公布的环节。政策一经公布,就进入实施环节,产生约束力和指导性。
对政策的解释、说明,就是通过各种有影响力的渠道和方式,向政策执行者、政策对象和社会相关群体传播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效益性等方面的信息,以获得政策执行者和政策目标群体对政策的理解、支持和接受,并形成有利于政策执行的社会舆论环境,以确保目标群体的行为与政策规定的要求保持一致。
(2)做好组织准备
组织准备主要是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我们知道,公共政策终归是要由一定的人员和机构来执行的,政策颁布之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组建相关的政策执行机构,配备必要的政策执行人员。
在组建了政策执行机构和配备了政策执行人员以后,还有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以明确政策执行的具体准则,保证政策执行的正常秩序。必要的管理制度包括目标责任制、检查监督制度和奖励惩罚制度等。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目标责任制是核心,检查监督制是手段,奖励惩罚制是杠杆,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推动政策全面、顺利、有效执行的一套完整制度。
(3)进行物质准备
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实施总是需要一定的物力和财力作为基本保障。“??仅有执行政策的权威和主要工作人员的承诺是不够的,充足的装备、物资设备以及其他的支持设施也是必需的。”因此,充分做好政策执行的物质准备,也是政策执行准备工作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这里所说的物质准备主要是指政策执行所必需的经费(财力)和必要的设备(物力)两个方面的准备。
首先,执行者应根据政策执行活动中的各项开支项目与数量,本着既能保证执行活动正常开展,又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编制预算。预算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才算落实了政策实施的活动经费。
其次,要做好必要的设备准备,如交通工具、通信联络、技术设备、办公用品等。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管理下政策执行所使用的各类设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些现代化设备,为政策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4)制定执行计划
一般来说,一项公共政策的推出,往往是从宏观、战略的角度规定实现政策目标的基本方向,面向整体,着眼长远,具有抽象性、原则性、笼统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因而未必能与实际情况完全契合,导致可操作性相对不足。因此,政策执行机构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政策规定加以具体化,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制定出具有可行的政策执行计划。
制定政策执行计划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第一,客观原则。制定执行计划要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切实可行,客观可靠,排除主观臆断;执行计划的各项分目标,不保守也不冒进,不是唾手可得也非高不可攀;对有关人力、财力、物力等各种资源与条件,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量入为出,量体裁衣,不可含糊笼统、不自量力、好大喜功、脱离实际。
第二,弹性原则。制定执行计划要有适应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的弹性机制,特别是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机制;也要在坚持政策原则性的基础上,具有灵活性,通过创新发展政策执行新的切入点和新措施、新方法,既科学有效地执行政策,又减少政策执行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益。
第三,统筹原则。制定执行计划要求能够统筹方方面面,理顺各种关系,实现长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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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近期目标统一、上级目标与下级目标统一、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统一,切忌顾此失彼,前后矛盾,相互冲突,做到计划前后衔接、全局与重点均衡、公平与效率兼顾。
2、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
政策执行的实施阶段是实现政策目标、提高政策效益的关键环节。它包括政策实验、全面推广、指挥协调和监督控制等内容。
(1)政策实验
案例9-2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农民增收减负是我国经济大棋局一枚重要的棋子,为农民减免负担的税费改革政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第三次农村大改革。从2001年3月开始,党中央决定把安徽全省和其他9个省区的若干县(市)作为进行这项改革的试点。截止目前,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试点地区农民负担减免一般在30%以上,农民得到的好处预计在300亿元以上。安徽省太和县三年前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对农民收取的各项税费,统一为农业税与附加两大部分,其余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农民负担从140元减至69元;湖南省辰溪县2001年每人负担总额减至135元。农村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推动了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税费改革后,湖南省有一个县级市按照“减政—减人—减支”的原则对乡镇机构进行“大洗牌”,各乡镇原有的18个站所撤并为6个,机构减少2/3,分流干部1090人,分流率69.9%。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3年4月4日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得明显成效。各地在改革试点中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农村税费征收政策得到规范;同时也密切了干群关系,加强了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他宣布,实践证明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工作是正确的,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总结,使这项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
政策实验是一项新政策在正式推广之前,根据政策目标群体和政策适用范围的实际情况,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局部地区、范围或群体,使用较少的成本和较短的时间,试行政策的办法。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实验是政策得以全面推行的基础。政策实验的意义体现在:其一,有利于减少政策执行的风险。由于某些大型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多项社会因素,其执行条件相对不够成熟,准备不可能完全充分,执行计划不可能十全十美,政策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执行主体对政策过程和结果缺乏准确的洞察力,因而政策方案的全面推开面临一定风险。政策实验利用有限的政策资源做出局部性、临时性判断,能相对减少政策执行的风险,由于资源投入不多,即使实验全部失败,造成的损失也不至于太大。其二,政策实验有利于降低政策执行成本。政策实验有利于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可以及时修改和完善政策,可以从政策试点中获得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同时,通过试点取得的成功与效益,能使人们逐渐转变传统观念而接受新政策,从而有利于提高政策执行效率,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2)全面推广
在经过执行准备和政策实验的各项工作以后,就进入了政策实施的全面推广阶段。这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最重要的阶段,因为政策执行绩效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一阶段的执行情况。
在政策实施的全面推广阶段,必须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原则。所谓政策实施的原则性,是指政策执行必须遵循政策的精神实质,保证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要求去做,全面地、不折不扣地实现政策目标。所谓灵活性,是指在不违背政策原则精神和保持政策方向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使政策目标得到真正实现。在政策实施中坚持原则性与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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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相统一的原则,就是要把政策精神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既要创造性地实施政策,又要正确地把握政策界限。灵活是在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的灵活,而不是违反政策的随心所欲;灵活性的临界点是原则性。我们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如果抛弃了政策的原则性,滥用灵活性,就会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使政策难以得到顺利、有效的执行。
(3)指挥协调
政策执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管理活动,需要不同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共同参与和密切配合,需要调动并利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信息、权威等多种资源,需要综合使用行政、法律、经济等各种手段。由于不同的政策执行机构具有不同的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不同的政策执行人员在知识、经验、智力、观念、利益、性格和观察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意见分歧、利益矛盾和冲突摩擦。而这些矛盾、冲突和摩擦往往给政策执行带来种种障碍。因此,美国著名政策科学家萨巴蒂尔和马兹曼尼安强调说:“执行机关内部以及执行机关之间的整合(integration)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必要前提条件之一。”要实现政策执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整合,就离不开统一的指挥和有力的协调。指挥与协调作为两种重要的功能性活动,贯穿于政策执行全过程。
(4)监督控制
监督控制是政策执行过程的保障环节。在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常常由于政策执行者主观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对政策理解的失当,或者由于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差别的影响,往往会使政策执行活动偏离政策目标,出现政策执行的偏差、失误、违法与低效等情况。因此,必须加强对整个政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对政策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控制主要是为了保证政策执行活动遵循政策原定方案,监督检查政策内容是否得到贯彻执行,看看各项措施是否存在违背全局利益或整体利益的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切违背政策目标的行为,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确保政策目标的实现。
3、政策执行的总结阶段
政策执行完毕后要及时做出总结,这是政策执行的最后一个阶段,也是为了制定新的政策做准备。政策执行总结包括以下两个环节:
(1)绩效评估
在政策执行完毕以后,需要对政策方案及其执行绩效进行科学、客观、系统、全面的评估。政策执行绩效评估对于改进政策制定系统,克服政策执行中的弊端和障碍,提高公共政策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政策执行绩效评估是检验政策执行效率(efficiency)、效益(effectiveness)和公平性(equity)的基本途径。一项构思精良、经多方论证认定是无懈可击的政策付诸实施以后,究竟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产生预期的效果,不能仅由政策制定者或执行者进行主观判断,而是需要使用科学的指标,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客观的评估。
其次,政策执行绩效评估是决定政策去向的重要依据。一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总会呈现一定的走向。伴随着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的不断推进,该项政策是应该继续、调整、革新还是终止?这不应该是核心决策者拍脑袋决定的事情,必须以政策绩效评估的客观结果为依据。 再次,政策执行绩效评估是进行追踪决策的必要前提。进行追踪决策不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的,它总是以原定政策及其执行效果为背景的。政策执行绩效评估的结果为重新确定政策目标、进行追踪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
由此可见,政策执行绩效评估是政策过程这一有机链条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2)追踪决策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当主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或是发现原有政策本身有原则性错误,就必须及时进行追踪决策。追踪决策不是对原有方案的修修补补,而是要进行根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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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与变革,因此从本质上讲,追踪决策是针对原有政策问题的重新决策。它同样要严格地按照科学决策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但是,追踪决策是在原有政策实施了一段时间以后的二次决策,它不同于正常情况下的一般性决策,其区别在于:
一般决策是在搜集信息、确定目标和拟订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方案优选;而追踪决策是在原有方案已经实施、却面临困境的情况下做出的重新决策。因此,追踪决策必须对原有政策的制定过程及其环境逐步逆推,一环一环进行客观分析,看一看究竟是哪一步开始出现失误的,进一步寻找失误的症结所在,以便采取对策。
追踪决策是在原有政策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而且政策的实施和资源的消耗已经对周围环境产生实际影响的决策活动。追踪决策要以这种已经变化了的主客观条件为起点,重新进行决策,重新审查目标,重新拟订方案,重新抉择方案。
一般政策方案的优选是从若干备选方案中一次优选即可,而在追踪决策的方案选择中,一方面各个备选方案都要优于原来的政策方案,因为经过实验检验,原有方案的缺陷已经暴露无遗,合理之处也得到证实,现在拟订方案有前车之鉴,理所当然要优于原有方案。另一方面在重新拟订的方案中,也要对比优选,选择最佳方案。
上述诸环节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策执行过程。只有三个阶段中的每一项功能性活动都做好了,政策执行活动才能顺利进行,从而把政策目标转变为政策现实,把政策内容转变为政策效益。
二、政策执行的手段
公共政策执行手段是指政策执行机构和人员为实现政策目标、落实政策内容所采用的政策工具、中介途径与措施方法的总称。美国著名政策科学学家詹姆斯·安德森曾经指出:“行政管理机构的实施活动依靠的不仅仅是该机构官员的态度和动机,以及外部的压力,而且取决于该机构所能获取的政策实施技术。”可以说,政策执行手段选择得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政策执行目标能否实现,关系到政策执行主体执行力的大小。
1、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政策执行最基本的手段,是行政机关采用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纪律等方式来推进公共政策的执行。
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行政机关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强调垂直领导关系和下级服从上级的权威性,从而保证政策执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2)强制性。行政手段以命令、指示、规章、纪律等形式出现,以行政处罚作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受到一定的惩罚。
(3)具体性。政策执行的行政手段是就某一具体问题,完成某一具体任务而做出的,因此其内容、对象、时间、范围、限度、措施等,都是具体的。
(4)无偿性。上级部门根据政策执行的需要,可以使用行政手段对下级的人、财、物等进行调动和使用,这种调动和使用不存在等价交换的问题,因而具有无偿性的特征。 (5)发挥作用快。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具体性的特征,导致它比其他政策执行手段发挥作用快。
当然,行政手段也有其不足之处:运用行政手段容易只从行政角度考虑问题,忽视其他政策规律和各方面的利益,容易产生“一刀切”、瞎指挥;同时,行政手段在政策执行中的频繁运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下级组织及其官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行政手段不能滥用。同时,行政手段的运用还离不开有效的监督。
2、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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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是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司法、仲裁等工作,特别是通过行政立法和司法方式来调整政策执行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方法。法律手段的运用,一通过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二是政府机关依法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并对政策执行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法律手段除了与行政手段一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外,还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1)所谓的稳定性,是指行政法规一经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颁布,就将在一定范围内生效,不会经常变动,更不允许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随意更改。行政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必须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由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遵循立法程序进行。
(2)所谓的规范性,是指它对一般人普遍适用,对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律和法规都要用极其严格的语言,不能发生歧义,因为它是评价不同人们行为的共同标准。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不得相互冲突,法规要服从法律,一般法律又要服从宪法。
(3)所谓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制定要遵循特定的程序,法律的实施要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进行。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法律手段的运用既要讲究实质正义,又要讲究程序正义。
法律手段是政策执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根本保障。只有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消除政策执行过程中人治重于法治的现象,才有助于政策执行的顺利进行。
3、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根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物质利益原则,利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以促进政策顺利实施的方法。经济手段运用价格、工资、利润、利率、税收、资金、罚款以及经济责任、经济合同等,来组织、调节和影响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的活动。
经济手段不同于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它有如下三个特性:
(1)间接性。经济手段不像行政手段那样直接干预,而是利用经济杠杆作用对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进行调节,以此来实现间接调控。
(2)有偿性。与行政手段下的无偿服从不同,经济手段的核心在于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注重等价交换原则。有关各方在获取自己经济利益的权益上是平等的。
(3)关联性。一种经济手段的变化不仅会引起社会多方面经济关系的连锁反应,而且会导致其他各种经济手段的相应调整,它不仅影响当前,而且会涉及今后。
实践证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有正确贯彻物质利益原则,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运用经济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将执行政策的任务与物质利益挂钩,并以责、权、利相统一的形式固定下来,间接规范人们的行为,给人以内在的推动力,才能充分调动人们执行政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经济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
4、说服引导手段
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相比,说服引导手段较少有强制性,因此是政策对象更易于接受的执行方式。
所谓说服,按照安德森的解释,它“是指某些人试图使他人相信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的正确,从而使他们采取和自己一样的行动。它可能包括某人试图使他人相信自己所持立场的价值观所在;或使他人相信,如果接受了这种立场,那么就会增进他们或他们的选民的利益(或两者兼而有之)。就这样,劝说者试图让他人‘按自己的方式行事’??官员向公众解释和证实特定的计划,就反映了政府试图说服公众遵守这些计划”。
耐心说服、正确引导是政策执行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对于促进政策目标群体的政策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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