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912-2008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5)

2019-04-14 11:03

6.4.3 液氧泵启动前,应用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扫后再盘车检查。开车前应先开密封气,密封气压力应在规定范围内,经充分预冷后启动。运行中不准有液氧泄漏。停车后应立即排液,静置后解冻。

6.4.4 液氧泵轴承应使用专用油脂,并严格控制加油量,按规定时间清洗轴承和更换油脂。

6.4.5 中、高压液氧泵与气化器间应设安全保护联锁装置。 6.5 空分装置

6.5.1 为防止空分装置液氧中的乙炔积聚,宜连续从空分装置中抽取部分液氧,其数量不低于氧产量的1%。

6.5.2 应定期化验液氧中的乙炔、碳氢化合物和油脂等有害杂质的含量。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乙炔含量不超过0.1×10-6,小型制氧机的不应超过1×10-6,超过时应排放;大、中型制氧机液氧中的碳氢化合物总含量不应超过100×10-6,超过时应排放;大型空分降膜式主冷还应对氧化亚氮进行监控。此外,还应严格按设备操作说明书和生产单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6.5.3 排放液氧、液氮、液空或液氩,应向空中气化排放,并排放至安全处。 6.5.4 浸浴式主冷应全浸式操作,严格控制主冷液面,避免较大波动。

6.5.5 空气预冷系统应设空气冷却塔水位报警联锁系统及出口空气温度监测装置。 6.5.6 各种吸附器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再生,发现杂质含量超标应提前倒换。 6.5.7 分子筛吸附器运行中必须严格执行再生制度,不准随意延长吸附器工作周期。分子筛吸附器出口应设二氧化碳监测仪,宜设微量水分析仪。再生温度、气量、冷吹温度应按规定控制,蒸汽加热器排气出口宜设微量水分析仪。

6.5.8 可逆式换热器或蓄冷器,其阻力、中部温度与冷端温差均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有足够的返流气体量,保证自清除效果。

6.5.9 中、高压空分装置的精馏塔、吸附器及换热器,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排放、吹刷和清洗,带油较严重的应缩短周期。

6.5.10 运行过程中应保持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相对稳定,避免快速大幅度增减空气量、氧气量和氮气量,防止产生液泛等故障。

6.5.11 空分冷箱应充入干燥氮气保持正压,并经常检查。大、中型空分冷箱应设有正、负压力表、呼吸阀、防爆板等安全装置。

6.5.12 空分冷箱上的防爆板动作或喷出珠光砂,应立即检查,必要时停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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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3 空分装置停车时,应立即关闭氧、氮产品送出阀,并应有自动信号送至有关岗位。

6.6 空分装置解冻及吹除

6.6.1 空分装置解冻停车,应排净液体,经静置冷吹后,方准用热气体加热,其加热温度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规定控制。

6.6.2 空分装置加热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进行,加热气体压力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6.6.3 空分装置大加热时应缓慢升温,加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测温度、压力,严禁超温,超压,并应符合9.2.14的要求。

6.6.4 空分装置在采用氮气进行大加热或单体局部加热时,应挂警示牌,排放口附近不准有人停留。

6.6.5 加热冷箱内珠光砂时,不准有人在冷箱内停留、检查或维修,必要时应采取特殊措施。

6.6.6 吹除操作应分段进行,保证所有分析阀、压力表、液面计、阻力计等小管和吹除阀畅通无阻,至吹出的气体洁净无污物为止。冷开车前,抽查上述阀门排除气体的露点不高于-45℃为合格。

6.7 低温液体贮存输送和汽化装置

6.7.1 保持粉末真空绝热式低温液体储罐夹层的真空度,使其绝对压力保持在1.36~6.8Pa范围内。

6.7.2 粉末绝热低温液体储罐,应向绝热层充入无油干燥氮气,并保持正压。低温液体贮罐应定期检验安全阀,内、外筒呼吸阀,定期检查定压排气调节阀,内外筒间密封气调节阀。

6.7.3 严禁低温液体储罐的使用压力超过设计的工作压力。粉末绝热平底低温液体储罐应保证呼吸阀完整,控制排液速度,防止罐内产生负压,抽憋内胆。

6.7.4 液氧储罐液氧中乙炔含量,每周至少化验一次,其值超过0.1×10-6时,空分装置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至小于0.1×10-6,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6.7.5 低温液氧储罐宜定期进行加温吹扫,彻底清除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杂质。使用液氧储罐前,应用无油干燥氮气吹刷干净,在罐内气体露点不高于-45℃,方准投入使用。

6.7.6 低温液体气化器出口应设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的气体温度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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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0℃。

6.7.7 水浴蒸发器水位,应不低于规定线。还应设水温调节控制系统,要求水温应保持在40℃以上。水浴式汽化器应定期对盘管进行查漏,汽化器的水温及出口水温及压力联锁报警装置应定期效验。

6.7.8 当低温液体贮罐出现外筒体结露时,应查明原因,常压贮罐采取补充珠光砂或更换珠光砂,真空绝热贮罐采用抽真空等措施排除故障。

当低温液体贮罐出现外筒体大面积结露或结霜时,应立即停用,排液加温至常温,可靠切断贮罐与外部连接的管道,进行查漏。当进入容器内检修时应遵守9.1.2和9.1.5的规定。

6.7.9 真空管道安全阀应定期校验,真空管道及真空软管出现大面积结霜时,不宜继续使用。

6.7.10 低温液体储罐的最大充装量为几何容积的95%。 6.7.11 低温液体泵出口止回阀应定期进行检修调整。 6.8 液氧、液氮、液氩的槽车输送

6.8.1 液氧槽车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JB 6898中的有关规定。 6.8.2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6.8.3 槽车首次灌装液氧前,应使用无油干燥氮气吹扫,并经充分预冷。灌装的液氧不准超过储罐容积90%。接头软管必须专用,严禁油脂污染。

6.8.4 灌装液氧时应防止外溢,并有专人在场监护,灌装过程槽车应为熄火状态。 6.8.5 行驶的液氧槽车,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并限速行驶。必须通过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时不准停靠。

6.8.6 液氧槽车行驶时,应监视槽内压力,严禁超过规定值。放出液氧时,应控制排放速度。液氧槽车内有液氧时,不宜修理汽车。

6.8.7 液氧槽车内液氧不宜长期储存,更不应混装其他液体,漆色标志应符合安全规定。

6.8.8 液氧槽车应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6.8.9 液氮、液氩槽车的要求应参照执行液氧槽车的有关规定。 6.9 氧气及相关气体充装

6.9.1 气瓶充装和管理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GB 14194中的有关规定,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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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方准进行气瓶的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应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6.9.2 气瓶充装前须经专人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a)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能识别气瓶种类的; b)安全部件不全、损坏和不符合规定的; c)不能判明瓶内装有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d)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e)超过检验期限的;

f)瓶体经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g)瓶体和瓶阀沾有油脂或发生变形的;

h)氢气等可燃气体气瓶首次充装,事先未经氮气置换和抽真空的。 6.9.3 充装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设置充装超压报警装置,保证气瓶充装达到折合20℃时的压力,不准超过气瓶允许的工作压力;

b)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校对,保持灵敏准确; c)使用后的瓶内,必须留有0.5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d)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m3/h,且充装时间不少于30min。开关阀应缓慢进行,充填场各部均应禁油,严禁烟火;

e)氧气充装台所用工具、接头、阀门应采用铜质材料; f)充装时所用密封材料由不燃和不产生火花材料制作; g)严禁在压力下修理或拧动气瓶的零部件;

h)充装间或氧气瓶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氧气的来源,积极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i)充装氧气、氮气、氩气、氢气等气体时,不准漏气;

j)为限制气瓶充气速度,同批充装气瓶数量不准随意减少,也不准在充装中途插入空瓶充装;

k)气瓶充装过程中,应经常使用手触摸瓶壁的方法巡回检查瓶壁温度是否正常,异常者立即停止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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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氧气和氢气必须采用防错装接头充装夹具,防止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混充混装。氧气和氮气不准使用同一充装线,应防止氧气与氮气混装;

m)充装间与气体压缩间应有可靠的充装联系信号,在充装间应设有压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n)充装氢气的充装间的照明灯及其他电气器件,都应采用防爆型; o)充装间的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

p)用电解法制取的氢气、氧气,应严格执行定时测定氢、氧纯度的制度。当氢中含氧或氧中含氢的体积比超过0.5%时,严禁充装,同时应查明原因。

6.9.4 氢气与氧气的充装不应设置在同一车间的充装台内。氧气充装台外应有紧急切断阀。

6.10 气瓶管理

6.10.1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a)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b)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c)制定事故应急处理的措施;

d)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e)气瓶宜采用条形码等信息化管理。 6.10.2 定期检验

a)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应满足GB l2135的规定,气瓶定期检验单位与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b)充装氧、氮、氩和氢等气瓶,应按GB 13004、GB/T 9251、GB/T 12137、GB 10877及GB 7l44等国家标准逐只进行严格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方准继续充装气体。

c)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报废,报废气瓶应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6.11 仪表控制系统

6.11.1 采用集散控制系统,应就地设停车按钮。

6.11.2 新设备投产前或检修后,必须根据工艺要求进行测试和模拟试验,确保各种联锁控制达到设计要求。阀门开关到位,保证各种联锁保护控制动作灵敏、可靠。

6.11.3 控制系统工艺组态后,应进行功能测试,确认自动控制警报系统灵敏可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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