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水利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3)

2019-04-14 13:54

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核实承包人的缺陷责任修复义务并结清相关修复费用。发包人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日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取回质量保证担保,办理撤保手续。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保证担保逾期退还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应当向合同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履约担保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有权核查各类工程担保文本的格式、内容及其真实性。格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发现虚假担保,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发包人、承包人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将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扣分。

第三十条 第三方担保人有下列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保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担保;

(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在担保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担保期限内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五)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专业分包项目所涉工程担保参照本办法由宁波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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