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分析1(4)

2019-04-14 15:45

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陈某和商场约定了“三包”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次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商场应退回陈某的购鞋款并赔偿由此而产生合理费用。

八请问:

1、消协应怎样处理?请说明理由

消协可以认定储户承担这1000元的损失,理由是收款员清点后,复核员提出钱数不对,钱款数额以收款员和复核员共同认定的数额为准。

2、如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还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本案果满某对消协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如能与邮政储蓄所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九、答:(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十一、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

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十三、【分析】首先,生产者应当对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其次,产品及其包装上标识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被告的产品由于是违法生产产品,肯定不符合法定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被告也没有做到这一点。

当然,被告科技公司首先违反了有关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这一违法的前提导致违反其他法律,最终这一系列违法行为造成消费者死亡,理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令被告博物馆负连带责任,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租赁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被告博物馆作为柜台出租者,自然负有连带责任。因而,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医疗费7191.8元,误工费2603.16元给原告。

十四、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十五、分析:本案涉及的是一起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人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所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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