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案例分析1(5)

2019-04-14 15:45

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所谓\缺陷\,根据《产品质量责任法》第46条规定,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缺陷产品包括质量不合格产品。对电器产品来说,质量标准包括其安全性能保障、工作电流大小、工作电压适用范围等质量标准要求。产品质量应当由制造者来保障,销售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是合格商品,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这种社会保障义务。否则,便要承担因使用该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经质量鉴定,被告新华电器厂生产的淋浴器电热管绝缘不好,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明显属于不合格产品。这是造成原告之妻被电击死的直接原因,该厂负有直接责任。被告无线电厂生产的漏电保护器,经质量鉴定也有问题,对原告之妻电击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严格责任,是不能靠消费者使用方式正确

来保证的,在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中,并不包括消费者是否正确使用的因素。本案原告擅自安装耗电严重的淋浴器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原告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即供电法律规范,它应当对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既由供电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因此,让原告对被害人死亡事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法无据。

十六、【法律分析】首先,在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交警大对一对该案作了调解处理,法院应不再受理。但法院没有因此而不予立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因此,在暗中的交通事故绥靖交警大队作了调解协议,但车×为旅行,被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当然应予以受理。

其次,淄博公共汽车公司能否列为被告,也是有争议的。部分人认为,根据调解协议,车×应负担70%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其未真实支付。淄博公共汽车公司的司机已经按协议支付了相关费用。因而,那某即使提起诉讼,也只能以车×为被告。从表面上看,这种说法是成立的,但从有关民法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来看,淄博公共汽车公司成为本案被告是有法律依据的。原告乘坐汽车公司的客车,实际构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购买车票后,该合同及成立。

作为承运人,汽车公司依法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及其行李安全的义务,除了不可抗力或被害人本人故意造成伤害外,承运人,也即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原告与汽车公司又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关系,从该法有关规定来看,汽车公司也应作为被告承担责任。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35条第3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这些法律规范,都充分证明本案原告可以将汽车公司当作被告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该案是适用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旅客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民事法律规范而言,应是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之一的特别法由于普通法,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案受理法院也能正确做到这一点。

当然,处理该案并不是要造成对被告的不公。根据相关法律,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车×行使追偿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七、答案:一、《民法通则》第120条,《民法通则》实施意见第

1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刑事自诉。刑事诉讼先行。本案最佳是启动民事诉讼,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三、证据有:原告陈述,1、保安坚持要求检查,否则不准王某离开。2、由两名女售货员将王某的外衣脱下进行检查。3、走出经理室,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王某倍感委屈,哭着跑出了超市。 证人证言:许多人对她指指点点,说三道四, 被告陈述:具体对待。

十八、分析如下:《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

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

十九、1.吴某等人是该饭庄的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吴某等人在接受张某饭庄所提供的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吴某作为消费者理应受到赔偿。

2.张某是购买吊扇的消费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

品质量应该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该题中,张某所购买的吊扇为不合格产品,存在威胁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吊扇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以向吊扇生产者及销售者要求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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