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二〇一〇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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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豫西矿区“三软”突出煤层具有特殊的瓦斯地质特点,主要表现在煤层赋存厚度变化大、煤层构造煤及瓦斯分布规律复杂等。通过“三软”突出煤层开采的研究和实践,为进一步规范“三软”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矿井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按照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条 矿井突出煤层的无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在掘进过程中必须执行连续性突出危险性预测。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性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掘进作业;若预测为有突出危险性时,该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第三条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沿采空区掘进按无突出危险区管理,执行连续性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沿采空区煤柱宽度大于2m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第二章 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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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煤层瓦斯主要采用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方式。区域防突措施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
第五条 井下穿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穿层钻孔抽放巷道应布置在二1煤层顶(底)板中,距二1煤层法线距离不小于10m,断面不得小于10m;
2. 钻孔直径:108-120mm;
3.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要穿透煤层进入煤层顶(底)板0.5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在煤层中的间排距均不得超过6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4. 钻孔控制范围: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六条 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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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钻孔直径:89-120mm;
2. 钻孔深度和间排距: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 m。钻孔间排距按实际测定瓦斯抽放半径确定,但钻孔终孔间排距均不得大于3m。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3.钻孔控制范围:所有钻孔应控制的条带长度不得小于60m,距煤层顶(底)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5m。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巷道控制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控制范围均为沿层面的距离)
第七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采用矿总工程师批准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作为区域效果检验指标。煤层残余瓦斯含量由资质的瓦斯防治研究所测定,矿防突部门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含量和打钻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煤巷掘进工作面瓦斯地质图编制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报告(见表1),效果检验报告由矿总工程师审批。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若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时,必须继续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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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局部防突措施
第九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煤巷掘进工作面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在掘进前必须编制掘进工作面局部专项防突设计和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在掘进过程中遇到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修订调整防突措施。
第十条 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经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后的煤巷掘进过程中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连续验证(效检),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有效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并保留至少2m验证(效检)超前距;区域防突措施验证(效检)无效时,则该区域以后的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防突措施。
区域验证(效检)按以下两种方法一并进行: (一)《“三软”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果检验)技术标准》;
(二)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至少打1个超前工作面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十一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在区域预抽防突措施效果经验证(效检)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区或者预抽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第十二条 局部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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