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会员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情节较轻的,协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按协会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
戒。
第七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八条 本公约经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10年9月20日施行。
第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 2006年6月2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2010年9月20日中国期货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修
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种类及标准。
会费分为入会费、会员年会费和特别会员年会费。具体缴纳
办法如下:
(一)入会费。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经批准后应缴纳入会费。本费用为一次性收取,在会员资格存续期内不再重复收取。
会员入会费标准为五万元;
(二)会员年会费。会员必须每年按规定缴纳年会费,会员按以下标准缴纳年会费:会员两万元 /年,会员理事五万元 /
年;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根据期货市场交易额的变化确定不同区间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收取参考标准:以五十万亿元为一个区间,随交易额增长的变化逐级降低特别会员年会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特别会员上年度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收取),具体
标准见下表:
特别会员年会费参考标准
参照交易额区间 x ≤ 50万亿元 50 万亿元< 100 万亿元< x≤ 100万亿元 参照收取标准(手续费净收入的百分比) 参照交易额区间 150 万亿元< x≤ 200万亿元 参照收取标准(手续0 . 4% 200 万亿元< 250 万亿元< x≤ 250万元亿元 0 . 35% 0 . 3% x 1% 0 . 7% x≤ 150万亿元 0 . 5% 费净收入的百分比)
对于上述参考标准,由协会按照当年度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预算规模进行相应调整。即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高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低收取比例,使之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当根据参考标准拟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低于协会当年预算总额扣除会员缴纳的年会费之余额时,相应调高收取标准,使之
与预算收取的特别会员年会费总额相当。
第三条 会费缴纳时间。
(一)入会费在会员入会注册登记后 15个工作日内缴纳; (二)会员年会费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新入会会员当年
的年会费随入会费一起;
(三)特别会员年会费于每年 5月 31日之前缴纳。
第四条 会费用途。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三)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
第五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
会费收据;
(二)协会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
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三)协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
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
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八条 本办法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生效后 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民政部
和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7日 阅读次数:268 默认字体
甲方 : 证券公司
乙方 : 期货公司
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
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
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
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
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