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见、 不能 避免 并不能 克服 的 不可抗力情形 ,或 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 障 、通讯 故 障、电力故障 等 异常事故 , 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 规章、 规则或政策等 因素, 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
及时 或 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 其相应责任 应 予免除。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 或知悉 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 或双方 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 或知 悉政策法律变化后 的 日内书面 通知另一方 , 并提供相应证明, 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
事宜。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除有本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主张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
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丧失业务资格或依法不能从事相关
业务,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介绍业务的报酬和相关费
用的支付等 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七章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介绍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对方或客户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另一方 或客户 事先 书 面许可 , 任何 一 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有关的 资料
和 信息。 违反本约定给对方或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 有关 部门 依法 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有关的 资料和
信息 的, 不受前款约束 。
第二十八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 决 等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 和国法律、 法 规 及其他有关规章、 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 规则 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则 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
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 发生 争议 ,由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
业协会调解,也可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 委员会申请按照该会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 。
(二)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条 本 协议未尽事宜 , 可由 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 并 另行 签署书面 协议 ,该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 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 盖 公 章 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报监管
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份,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 ):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