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牵引供电系统
第131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保证独立性和完整性;在确保客运专线可靠供电的前提下,有条件时可对相邻线和枢纽供电及电力供电。
牵引变电所进线电源应采用220kV或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两回独立进线,互为热备用。
第132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25kV。长期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为29kV。最低电压为20kV。
第133条 牵引供电系统应满足客运专线最高运行速度及最小追踪间隔时间要求。具有越区供电能力。
第134条 主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正常时一台(组)运行,另一台(组)备用。
第135条 牵引变电所应采用综合自动化系统,纳入运营调度系统,实现远程监控。牵引变电所应采用安全监视系统,纳入本线综合视频监控系统。
第136条 雷害特别严重地区,可以考虑增设架空避雷线;对柱上设备可增设避雷针或氧化锌避雷器。接触网用绝缘子的爬电距离应不小于1400mm。
第137条 用地困难或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牵引变电所的配电装置可采用全封闭组合电器。
第138条 牵引变电所的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应接入综合接地系统。 第139条 牵引网应采用同相单边供电,自耦变压器(AT)所、分区所处应具备上、下行并联供电条件。分区所接线应满足非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越区供电。
第140条 正线牵引网供电方式一般应采用2×25kV供电方式;枢纽地区跨线列车联络线、动车组走行线和动车段(所,场)等可采用1×25kV供电方式。动车段(所)应采用两回电源供电,其中至少应有一回为独立电源。
第141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采用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或全补偿简单
20
链形悬挂。
第142条 正线区段接触网锚段长度不宜大于2×700m。
第143条 站场和区间接触线的高度应一致。接触线最低的悬挂点高度不宜小于5300mm,接触线最低点高度不小于5150mm。
第144条 正线接触网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距离,无砟轨道地段不小于3.0m,有砟轨道地段不小于3.1m。
第145条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第146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负荷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分别供电至用电设备或低压双电源切换处。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七节 养护维修
第147条 客运专线固定设备的上线检查、检测、维修工作都必须在天窗时间内进行。
第148条 利用综合检测列车对固定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包括轨道几何状态和接触网、信号、通信设备状态。
第149条 线桥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查,并实行设备等级修和专业修。 第150条 列控车载设备应按照出入库或段检测、各级修程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第151条 列控车载设备和相关地面设备运用状态纳入动态检测系统。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除无源应答器外)均应纳入信号集中监测系统,集中监测车站CTC/TDCS系统、计算机联锁设备和列控地面设备的工作状态(含有源应答器的检测)。
第152条 无线闭塞中心、列控中心、列控车载设备、临时限速服务器、地面电子单元、应答器实行设备状态修和故障返厂修。
第153条 综合接地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查贯通地线、等电位连接线和接点的连接状态,测试接地电阻和钢轨电位。
21
第154条 通信系统的维修、检修实行计划预防修和状态修。 第155条 接触网设备维护实施计划预防修。
接触网动态检测应实行等速检查。根据需要,在部分动车组安装车载式接触网动态检测装置,每日对接触网实施动态检测。
第八节 灾害监测与安全防护
第156条 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烈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轨温(预留)等实时监测报警、预警、控制列车停车。
第157条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应实现与列控中心、运营调度系统、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SCADA)等系统接口,传送相关信息。
第158条 基站、区间中继站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第九节 其他
第159条 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高度的声屏障。声屏障的高度不宜超过轨面以上2050mm,特殊地段声屏障高度超过轨面以上2050mm部分宜采用透明材料。
第160条 声屏障应设置伸缩缝,接头处应采用柔性联接,并必须做密封处理。设置声屏障的桥梁,其桥面应予密封。路桥连接段或路基声屏障连续长度超过500m时,宜设置安全门,路基边坡应有安全通行条件。
第161条 根据检修的作业要求,声屏障应设置抢修通道(门)。 第162条 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第三章 行车组织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163条 客运专线调度台应独立设置。调度台设列车调度员和助理调度员,行车工作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164条 车站设应急值守人员,应急值守人员由车务具有车站值班员职名的人员和电务信号人员担任。
22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在车站行车监控室(设置有调度集中车站控制终端的处所)值守。电务应急值守人员除完成规定的巡视检查、维护工作以外,在车站行车监控室参与值守工作。具体值守工作制度由铁路局规定。
第165条 车站的行车工作由列车调度员办理,司机等相关人员直接向列车调度员报告有关行车工作。
车站由分散自律控制转为非常站控时,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担当车站值班员,指挥车站有关行车工作。
第166条 在正常情况下,应急值守人员不参与行车工作。 在设备故障、施工维修、非正常行车等情况下,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负责办理以下行车作业:
1.向司机等相关人员递交书面调度命令。 2.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准备进路。
3.组织相关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查、确认。
4.组织应急救援,完成信息传递和其他需现场了解、检查确认的工作。
电务、工务人员应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指示,协助办理2、3、4项有关作业。
第167条 动车组列车乘务组由司机、随车机械师、客运乘务组组成。两列动车组重联的列车除司机外,其余人员应按两套配置。
第168条 列车运行图天窗时间应固定,不少于240min。天窗内施工前后不应限速。 第二节 行车闭塞
第169条 正方向列车按自动闭塞追踪运行,反方向按自动站间闭塞行车。组织列车反方向运行时,应发布调度命令。
第170条 动车组列车在完全监控、引导或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信号(允许运行的速度值,以下同)。反向运行时,CTCS-3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300km/h,CTCS-2级列控系统最高允许速度为250km/h。
23
动车组列车因列控车载设备故障转入隔离模式时,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171条 遇轨道电路发生故障等情况,需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时,列车调度员确认区间空闲后,使用辅助按钮改变闭塞方向,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172条 动车组列车列控车载设备转入和退出隔离模式,列车调度员须向司机及有关车站发布调度命令,司机停车后人工操作。
第173条 列车调度员使用无线传送系统向司机下达书面调度命令时,司机应及时签认接收。司机对其内容有疑问时,须立即向列车调度员询问。
第三节 列车运行
基本要求
第174条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列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采用前后车均升前弓或前后车均升后弓的方式。单列长编组动车组升双弓或两列动车组重联时各升1架受电弓运行,工作受电弓间距为200~215m。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动车组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第175条 动车组上线运营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符合动车组运用技术标准要求。
第176条 两列动车组重联或摘解时,由动车组随车机械师负责引导,司机确认。
重联或摘解后的动车组由随车机械师配合司机做相关试验。摘解操作时,主动车组必须一次移动5m以上方可停车。
第177条 动车组在车站或区间无动力停留时,有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由司机负责将动车组处于停放制动状态;无停放制动装置的动车组或在20‰以上的区间无动力停留时,由司机通知随车机械师进行防溜,防溜时应使用止轮器牢靠固定。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