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考核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浙江的做法是:“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基本报酬,建立健全正常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上年度所在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两倍。”2.对村干部的行政化管理从财政盘子中分出一块蛋糕给村干部,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作为“契约”的一部分,村干部被纳入到了与乡镇干部相似的管理模式之中。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岗位目标责任制。在压力型体制下,岗位目标责任制早已成为各地普遍采用的得力举措。如今这一做法不但被继承下来,而且加以发扬光大。这方面各地的做法高度类似: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村党支书/村主任提出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每年要办的实事,报经乡镇党委审核同意后向党员和群众公开作出承诺。这些承诺反过来又成为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考核依据。他们的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将成为业绩奖励和其他激励措施的主要依据,奖惩分明。村干部坐班或值班制度。例如,浙江省要求“建好用好联系服务群众阵地,建立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加强村服务场所规范化建设,以县(市、区)为主全面改造提升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充分发挥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作用,全面落实村干部坐班或值班制度,全面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方便群众办事。”对村干部的系统培训。各地党委组织部要求,把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整个干部培训规划,并制定村党支部书记年度培训计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
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浙江省要求确保村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村支书县级备案管理。村党支部书记虽然不是正式的国家干部,但鉴于其角色和作用的重要性,对他们的培养和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县级备案管理既是提升村党支部书记政治地位的一种象征,又是选拔优秀村支书为乡镇领导干部的一种人才储备。对村干部权力的监督。国家资源的下乡,使得涉农和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概率大幅度提高。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成为检察院的重要工作,在五种重点目标人群中,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了三项。浙江宁海探索对“小微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定了村级治理36条。村干部成为自上而下的权力监督的目标,这在以前是不可思议之事,这亦从反面论证了本文所要表达的主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村干部行政化之外,各地政府也加大了从外部输入村干部的做法,诸如乡镇干部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代理村委会主任,大量向村庄下派第一书记。在新的时代脉络下,实行多年的大学生村官制度也获得了新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这些做法视为村干部行政化的一种特定形式。(二)基层治理权力网络的重构村干部的行政化趋势还体现在基层权力网络重构的维度。在有关村民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的研究中,诸多学者揭示了存在于乡镇与村庄之间的结构性关联。这种关联是如
此之深,以至于学者用“乡村利益共同体”、“乡村精英联盟”之类的术语来加以描述。为了便于叙述,本文称之为“乡村共同体”。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对于村庄维稳、乡村治理、社会秩序承担着“兜底”的责任。这种自上而下的责任承包制迫使乡镇政府将村干部视为乡村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说相对于上级政府,乡镇干部的感受是“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相对于村庄治理,乡镇干部的感受则是“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随着维稳压力的加大以及各种入村惠农项目的监管需要,一些地方的“乡村共同体”出现了两个方向的演化:(1)通过引入网格化技术,乡村管理朝着精细化的方向发展。如今你进入任何一个具有一定规模人口居住的农村社区,都可以发现网格技术的综合运用,每个网格都有相应的管理资源和权责安排。通过这种方式,乡镇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村庄的管控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2)新的权力主体进入乡村治理共同体。新世纪以来一些地方的城市化过程步入了快速道,征地拆迁、道路修建、并村、土地流转等工作相当繁重且难度很大,既有的乡村治理共同体对此显得力不从心。在发展速度和绩效压力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一个出路是投入更多的治理资源。于是,治理网格向上扩展到县(市)层次,乡村治理共同体演化为县乡村三级治理共同体。在这一治理体中,县(市)委办局的领导干部担任乡镇层级的网格长,乡镇干部担任由若干行政村组成的片网格长,以村第
一书记和村党支书为骨干,党员为节点,形成一个所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治理网络。原有的各种制度安排被整合进一个以村党支部为核心、以县乡控制为框架的治理结构中去。无论是村庄人事-管理维度的变化,还是基层权力网络结构的重构,皆说明了一个基本事实:国家资源对乡村的输入极大地增强了县(市)乡镇对村庄干部的控制和支配能力。 行政化与自治能否兼容?乡村治理结构的再思考本世纪以来的村干部行政化现象为我们思考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其中最显著也最具挑战性的问题是:(1)如何理解村干部行政化过程?相比于税费改革之前的村干部行政化现象,它具有哪些新的特点?(2)这一趋势对村民自治造成了怎样的影响?(3)村干部行政化与村民自治在未来的乡村治理结构中能否兼容以及如何兼容,能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目标?本节将依次讨论这些问题。(一)新世纪村干部行政化的新特征广义而言,村干部行政化并非一个新的现象,学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讨论已倾倒了许多的墨水。但可以肯定的是,新世纪以来的村干部行政化现象具有自身的鲜明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点。1.区分村干部的角色行政化与身份行政化村干部的角色行政化典型地反映在徐勇教授关于村干部身兼“代理人”与“当家人”双重角色的表达之中。由于各种原因及体制性障碍,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及其理念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充
分落实,规范意义上的“乡政村治”格局在实际的乡村关系中演变为行政主导和村委会的附属地位。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村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乡镇党委和政府的行政工具。就此而言,村干部的行政化从一开始就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践。新世纪的村干部行政化现象明显超越了“角色—行为”的领域,而进入到“身份”的层面。除了“工资”收入之外,“近年来,中部各省开始对村干部实施养老金制度和假期公费旅游等福利待遇,进一步强化了村干部乡镇的依附关系与‘国家干部’的身份认同。也正是因为这样,村干部很满意地说,“我们现在是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上面是按国家干部的标准给我们发工资的,是财政拨款。”当然,并非所有的村干部都对自己的收入表示满意。笔者遇到的一位东部地区的村书记表示,虽然现在的收入要比误工补贴时期高出不少,但是谈不上满意。因为镇里现在拿他当(乡镇)干部来使唤,要求坐班/值班,各种考核,还要帮助镇里干活,但是他的工资收入只是乡镇国家干部的一半。这一抱怨说明了一个重要的事实:村干部的行政化过程已经深入到了改变村干部自我认同的程度了,而且他们自己非常明确地意识到这种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当初所谓的“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双重角色的冲突基本不复存在,村干部的角色认同已经制度性地偏向于“代理人”。如果用可检验的经验命题来表述的话,可以得到的一个假设是:政府财政支出越多,村干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