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跃进: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逻辑转换(4)

2019-04-14 19:46

绝,通过法律和公共政策,将国家意志贯彻到乡村社会;(3)在党政体制的背景下,通过政党下乡(基层党组织建设)来改造和治理乡村社会。三者皆以不同方式致力于一个共同目标:在乡村社会建构迈克尔·曼(MichaelMann)所谓的“基础性权力”。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组织边界的确立是一个重要的结构性变量。民国时期在县和村庄之间建立了“乡”这一新的行政单位,以后虽有波折但这一格局大致稳定下来。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处置行政村?如上节所述,在村公所与村民自治之间国家选择了后者。这意味着在正式的制度层面,行政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单位。新世纪村干部行政化过程尚未改变或没有改变这一基本事实。然而,作为“选择性行政化”一种特定类型,“村干部行政化”的高妙之处在于,它采取了一种后现代策略,将历史上政权下乡的整体战略化解为局部的、碎片的技术策略。这一方面有助于实现政府改造和治理乡村社会的诸种目标,另一方面又不至于引起结构性的震荡。考虑到“选择性行政化”这一现象的广泛性,本文倾向于将其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策略,与政权下乡(在乡村社会设置新的行政单位)、政党下乡、政策下乡和法律下乡等治理实践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系列。这一新的变量的加入以及村庄本身的变化,使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村庄政治。从横向角度看,行政村是一种体现了双重逻辑的复合结构。在组织维度,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上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它有法定义

务协助政府的相关工作;在人事维度,村干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干部,但他们的报酬又由国家财政负担,基层政府亦以乡镇干部的角色和要求来对待他们。在这样一个复杂的交叠空间中,国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治理技术来塑造村干部的身份、角色和认同,通过权力网络、正式关系和非正式关系来驾驭和控制村干部,使他们成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和改造乡村的骨干力量;与此同时又避免了村委会组织的行政化(保留了自治的外壳)。从纵向观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行政村和自然村之间的差别日益显化。在许多地方,村庄已经演化为一个复杂的立体结构。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双层结构对于我们认识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通常情况下,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行政化渗透主要集中在行政村层面。随着村干部行政化以及村庄内部的非熟人化,村民自治实践正在向自然村沉降,村民自治的关键主体也从行政村干部转向自然村干部。如果说以前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分析重点是乡镇与村庄的关系,那么如今的分析重点正在转向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关系。同样重要的是,国家权力下渗的过程不再以铲除传统文化权力网络为代价。随着执政党对传统文化态度的转变,新世纪以来现代与传统的新型关系正在农村社会得以建构,各地修建的“文化礼堂”以及“乡贤”观念的复活或许可以视为一个重要的标志。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村与自然村的双层结构或许能为它们之间

的“和平共处”和良性互动提供空间。从实际情况看,在自然村层面可以发现乡村社会的诸多底色和残存的传统资源。这是我们当下遭遇的一种全新局面,其情形极大地超越了当初实施村民自治时政府的规划和学者的想象。在这幅图景中,既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渗透的制度化的一面,又可以发现大量的半正式和非正式的实践。从历史视角看,制度化举措与非正式实践之间的边界不是凝固的,而是动态变化的;从结构维度看,居于村庄不同层次的村干部在角色认同和行为方式等方面表现出显著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村庄的上下结构以及行政村干部与自然村干部之间的角色分化,有助于缓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张力。在这一结构中,行政村(建制村)的村干部更多地扮演了国家代理人的角色,而自然村的村干部更多地代表了村民的利益诉求(当家人的角色)。换言之,在政府组织和自然村之间有行政村作为中介,当年行政村村干部的双重角色困境或许可转化为不同主体之间的角色分工。在这一意义上,村干部行政化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并非必然不可兼容。当然,到目前为止,这只是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四)未来村庄治理结构的想象当今中国乡村正在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意味着我们离实现乡村现代化的目标从未如此之近。有一点可以事先肯定:不管城市化进程如何快速和深入,中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人口生活在乡村社会。从发展眼光来看,目前有些村庄注定会从中国的地理版

图上消失,有些村庄将发展成为新型城镇或既有城镇的组成部分,有的村庄将维持下来,转化为从事现代农业兼观光旅游的生态村庄等等。在这些保存下来的村庄中,其治理结构将会呈现何种形态?虽然我们无法进行具体的描述,但对这一问题的思考已不再是乌托邦的想象,因为乡村治理的基本原则和结构性要素在实行村民自治的三十年实践中已经大体显现,它们可以通过以下四组的变量关系来加以表达:1.村庄层面政治与经济关系的变量。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建构性想象:一种采取一系列的分离策略,诸如将村两委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分开,将农村居民的社会成员身份和经济成员身份分开等等。在分离的基础上,鼓励乡村各种资源的自由流动,将村庄转化为一个城乡人口对流的开放社区,将村民自治转化为更具包容性的社区居民自治。如果说当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对人民公社体制的一种解构,那么分离策略和资源流动则是对传统村庄蜂巢的一种解构。与此对应的另一种想象则是维持村庄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的结合,保持村庄的相对稳定性和封闭性,维持乡村社区与城市社区之间的既有差异。2.村庄内部个人权利与传统文化的变量。一种想象是按照现代公民的形象来改造传统小农,将现代性建构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之上;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尊重和利用传统文化资源,肯定宗族、家族和传统组织的治理功能。3.村庄内部行政村与自然村关系的变量。目前至少存

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设想:一种是重组村民委员会,对较大的行政村进行拆解,在一个或几个自然村的基础上,选举村委会和党支部,实行村民自治,这可视为对并村扩村的一个反动。一种是在自然村层面探索多种形式的自治实践(成立各种理事会和协会),与此同时,将原先的行政村转化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一种是维持既有的行政村格局不变,在自然村层面探索新的自治形式。4.行政村与乡镇政府关系的变量。在维持村委会既有法律地位的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鼓励两者之间的合作与融合,基于公共服务的提供而形成一种共治结构;一是保持两者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上述四个维度及其内部变量的交叉匹配,可以得到乡村治理结构的不同组合形态。其中有些只是逻辑样式,无法在现实生活中找到它的经验匹配;但有些则具有程度不同的现实可能性。这种想象实验虽然与政策制定的实际过程相距甚远,但它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未来中国农村/村庄的治理结构将是丰富多彩的,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类型亦是如此。面对这样的复杂性,我们应当力戒简单化的齐一思维,避免用一把尺子去衡量村庄治理结构的现代化程度。应当鼓励和允许各地根据自身的条件,采取不同的、适合本地情况的治理结构。从央地关系/府间关系的角度来看,也应当适度下放乡镇和行政村设置和管理权限,尽量减少体制层面的一刀切。笔者以为,村庄治理结构

的多样性应当成为留住“乡愁”的一种内在关切。编辑:程果 熊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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