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4
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及时真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其中附件D中的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内容的格式,由鉴定评审机构自行制定。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三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 (四)自有气瓶数量;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证书编号。
气瓶充装许可证参考样式见附件E。
第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按照本章规定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换发新证。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直接换发新证。
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4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4
气体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取得的气瓶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以办理延续手续,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定期将本地区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且于每年年底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报。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充装单位需要变更充装范围,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机关申报,由发证机关进行必要的检查,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二十条 鼓励充装单位实行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对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超过一定规模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可以制定相应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气瓶
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4
充装单位进行1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结论应当记录在气瓶充装许可证副证上。
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2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发证机关建议撤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底应当向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以及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充装站规模和自有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车用气瓶加气站的气瓶充装许可,也应当按本规则执行。但是车用气瓶加气站没有自有产权气瓶数量要求。
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由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4
附件A
气瓶充装单位资源条件
A1 人员
A1.1管理人员
A1.1.1负责人(站长)
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取得具有充装作业(站长)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1.2技术负责人
设1名技术负责人,熟悉介质充装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本资源条件A5.3条所列标准规定的相应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
A1.1.3安全员
设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当熟悉安全技术和要求,并切实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A1.2技术人员
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且每班不少于1人,应当经过技术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作业人员 A1.3.1充装人员
每班不少于2人,取得具有充装作业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A1.3.2化验、检修人员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化验员、气瓶附件检修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1.3.3辅助人员
7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4001-2004
配备与充装介质相适应的气瓶装卸、搬运和收发等人员,并且经过技术和安全培训,有培训记录。
A2充装、工艺设备 A2.1充装设备
有满足以下要求的充装设备:
(1)保证液化气体(包括液化石油气)充装必须做到称重充装,并且有专用的复秤衡器;
(2)对流水线作业在大型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当安装超装自动切断气源的灌装秤;
(3)对小型液化气体充装站必须安装超装自动报警装置; (4)永久气体充装必须配备防错装接头; (5)氢、氧、氮气体充装必须配备抽空装置;
(6)溶解乙炔充装必须有测量瓶内余压、剩余丙酮量和补加丙酮的装置,有冷却喷淋和紧急喷淋装置,并且有可靠水源。
A2.2工艺设备
应当与设计一致,并且与充装介质种类、充装数量相适应,充装速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A2.3充装能力和产权气瓶数量
具有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一定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注: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A2.4气瓶管理 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办理了气瓶使用登记,对气瓶实行计算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