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3)

2019-04-14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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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一个是住所标准;一个是居住时间标准。符合一个就是居民纳税人。 住所标准是在境内有住所,习惯性住所,例如,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当其在境外居住的原因消除后,则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即使该人并未居住在中国境内,仍应将其判定为在中国习惯性居住。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住所”,其概念与通常所说的住所是不同的。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时间天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即以居住满1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属于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的有( )。 A.某中国人为境内的美国企业工作

B.在国内有住所的某外籍专家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国工作且临时离境25天

C.某外籍专家2001年3月2日至2002年12月15日在中国工作 D.某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300天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居民纳税人。 9、对于餐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案】一般是不免个人所得税,除非企业订立了合理的误餐补助制度,且已经报主管 税务机关。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劳动分红 B.独生子女补贴 C.差旅费津贴

D.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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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考题。考查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法律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D。本题目四个选项均直接来自教材,“误餐费”属于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但“超过规定标准”的误餐费则属于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0、从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成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并入营销人员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解释】就是企业发给员工的一种非货币性工资。所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考生要特别注意区别“雇员”还是“非雇员” ,“雇员”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描述有何区别。 【答案】知识点:职工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没有所有权的,说明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红的时候再交,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所有权的是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现在职工没有实际所得,所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所得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

D.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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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分析型考题。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仅作为分红依据,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错因分析】本题容易错的选项为选项B。考生应当明确: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无论是否拥有所有权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此基础之上便可成功排除选项AB,否则很容易将选项B错选。本题选项不变,换一个题干就可以考查征税项目。选项C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D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教材中184页解释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都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但是191页又说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出版合同免征印花税。两个不是矛盾吗? 【回答】

(1)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1991年10月9日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2)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2006年11月27日发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根据以上两项规定,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时间段,分别适用印花税的征收规定。现行按照2006年的新政策执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商品房销售合同 B.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C.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D.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属于记忆+比较型考题。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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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因分析】本题易错选项为:选项C。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但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所书立的合同。前者按“技术合同凭证” 征税。后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考生出错的原因主要是混淆了“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 1、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为什么有的时候用5%计算开发费用,有的时候按照10%计算开发费用?

【回答】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公式: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

如果“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公式为: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解释1】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解释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特别提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

明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相关链接】(1)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扣除。(2)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在此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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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整体出售了其新建的商品房,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额和开发成本共计10000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银行借款利息;该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按国家规定允许的最高比例执行;该项目转让的有关税金为200万元。计算确认该商品房项目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

A.1500万元 B.2000万元 C.2500万元 D.3000万元 【答案】D 【解析】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其他扣除项目”金额=10000×10%+10000×20%=30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土地增值税。 【解释1】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解释2】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解释3】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提问】转让和出让怎么区别?

【回答】出让一般针对的是一级市场,转让方是国家;转让针对的是二级市场,转让方不是国家。国家将土地转让给甲,这个是一级市场的转换,是出让;甲再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企业或者个人,这就是二级市场的转让。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有( )。 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城市房地产的出租 C.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D.国有企业房地产的交换并获利 【答案】CD

【解析】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出租,出租人虽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偷税和逃税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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