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请仲裁的的纠纷和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6)

2019-04-14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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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张某在甲乙丙三个公司累计工作时间是8年,不满10年。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张某应享有5天带薪年假休假(不包括“五一”法定休假日和年休假期间的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

【例题1·简答题】职工曾某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并与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 曾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0天,曾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曾某在原企业是技术骨干之一,曾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曾经一度因技术故障而停产,经曾某原同事向曾某请教得以解决,但是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该国有企业要求曾某回单位上班。同时,与曾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曾某回厂,但合资企业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曾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说明理由。 (2)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说明理由。 【答案】

(1)曾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因为不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程序要件。曾某只以口头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的程序要件。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此,合资企业应就曾某违约造成该国有企业的损失,与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2·简答题】2008年5月,某建筑公司在外省承包一项工程,经批准招用了50多名当地民工。由于该建筑公司迟迟不发工资,引起这批民工不满,2009年9月10日,他们派魏某等5名代表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第10天决定受理, 并在同年10月25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及 经济补偿金。裁决书当天送交双方当事人。但建筑公司提出该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无权受理,从而对裁决拒不执行。11月15日,民工派代表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无管辖权?并说明理由。 (2)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是否违反有关时效制度?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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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裁决有效,民工派代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能否受理? 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中的劳动争议有管辖权。因为《劳动法》规定,各级地区的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本例中,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第10天决定受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劳动法》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中,建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11月11日前)向法院起诉,故裁决书已经生效。但是,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是10天,11月15日尚在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故法院不能受理该强制执行的申请。

【例题3·简答题】2009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000元,超额部分按照40%来提成,如果完不成任务,可以由公司来扣减工资。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向王某收取保证金500元。该承包合同签订以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是在2009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了,身体健康欠佳,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她每月280元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之后,又有两个月没能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决定解除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没收保证金500元。王某不服,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的工资,返还保证金,并且支付赔偿金。 要求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扣发了王某的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如何裁决此案?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向王某收取500元的保证金不符合规定,王某有权要求收回该保证金。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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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公司扣发王某的工资虽然符合双方的合同规定,但是只发生活费280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20元,该做法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争议仲裁应该裁定甲公司返还王某500元的保证金;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因为甲公司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王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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