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进行验收。 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 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 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 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进行清理;
7 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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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过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情况;
10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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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阶段验收 6.1 一般规定
6.1.1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 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6.1.3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 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 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过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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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8.4的规定进行。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预验收。 6.2.2 导(截)流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硫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 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 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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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 6.2.3 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 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 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 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 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
6.3.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3.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 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并具备过流条件;
4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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