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参加。 8.2.2 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平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长期运行所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
4 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 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做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 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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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里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 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统筹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 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 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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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 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 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4.4 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 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水果、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 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 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 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价格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工验收
8.5.1 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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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8.5.2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吉林、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等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 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 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 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 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
8.5.5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专业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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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程交接
9.1.1 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加强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 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 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递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 工程移交
9.2.1 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 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 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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