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统一的友谊、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
6.6.3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 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拟投入使用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 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工程提前使用协议书; 5 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 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 检查工程的调度友谊、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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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鉴定书格式见附录K;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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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专项验收
7.0.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 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 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 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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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竣工验收
8.1 一般规定
8.1.1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 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 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经过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包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 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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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审计全部完成;
2 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那正常运行;
4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 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10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做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 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 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 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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