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附件1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确保永煤公司所属煤矿安全、高效、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结合永煤公司实际,制订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和“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 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第四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总经理(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
3
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煤业子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永煤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第五条 煤业子公司、矿井要编制防治瓦斯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六条 煤业子公司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各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矿井是防治瓦斯事故的责任主体,也要相应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对矿井防治瓦斯事故全面负责,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瓦斯事故负技术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管理工作负责。
第八条 瓦斯矿井必须设置防治瓦斯副总工程师,在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矿井瓦斯防治技术、管理、科研、“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九条 矿井要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当月瓦斯防治工作总结和下月计划一并报煤业子公司。煤业子公司汇总分析后,每月底前报永煤公司备案。
4
第二章 通风及瓦斯
第十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第十一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必须做到: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回风流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并顺向交接;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要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二条 矿井改变通风系统时要有专门措施,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报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区内部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矿井通风阻力要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要求,否则矿井要编制二年内通风阻力达标规划,报永煤公司主管部门备案,由公司相关部门督促落实。矿井季度内扩修主要回风巷道或掘并联巷道不小于200m。
第十四条 要加强矿井进回风巷道的维护,确保通风断面。所有井巷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凡发现回风巷断面小,造成风速超限的,应采取减头减面措施,减少用风量,降低风速;并制定扩修计划,三个月内必须扩修完毕,否则所涉及的采掘工作面要停产整顿。
第十五条 采区专用回风巷和总回风巷的维修不得在采区内采、掘面生产时进行,维修时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