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矿井对主要通风巷道每月必须组织专人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责任到人、及时处理。矿井通风负压出现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之间的联络巷道,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正在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反向风门,并要明确责任人,经常检查,确保可靠。
第十八条 通风设施要建立台帐,明确管理责任。控制风流的风门、风墙、风窗、风桥等设施必须可靠;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看管,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回风流中(硐室除外)设置调控风设施。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 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的建筑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3条规定,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二十条 严禁使用三台以上(含三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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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供风。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全负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小于10m,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局扇供风量、巷道风速应满足局部通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一趟为“三专”)、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3%CH4)风机闭锁功能;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地点,必须同时实现“双风机双电源”、风电与瓦斯电闭锁和停风瓦斯超三分风机闭锁功能。掘进工作面应安装风筒风量传感器,安装位置要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必须由通风区(科、队)、施工单位领导现场跟班指挥,需要调整通风系统时,通风部门要制订调整通风系统措施,贯通后及时对系统进行调整,防止瓦斯积聚。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第二十三条 巷道排放瓦斯必须严格分级管理,煤业子公司要根据实际制定管理规定,矿井要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要求指定领导现场协调指挥,责任到人,排放瓦斯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严禁“一风吹”。
第二十四条 加强局部通风现场管理,严禁无计划停风停电。由于无计划停风停电造成瓦斯超限的,要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原因查不清,严禁进行排放瓦斯。
第二十五条 矿井应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要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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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空班、漏检、假检,发现瓦斯超限时应立即组织撤出人员,并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栅栏和警标;长期停风的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第二十七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高突矿井严禁非炮后或非措施时的瓦斯超限,低瓦斯矿井杜绝瓦斯超限现象。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8%时,矿井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煤业子公司、矿井要制订瓦斯超限分级追查处理制度,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严禁恢复生产。
第二十八条 井下所有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执行放炮撤人规定。一次拉不响炮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未查明原因前,严禁二次起爆。拒爆、残爆按规程要求处理,并纳入交接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矿井机电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防爆管理,各矿井要按规定建立防爆检查制度,按期巡查,杜绝失爆现象。瓦斯涌出异常和高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执行停电制度。
第三十条 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有措施,并由矿长负责审批,高突矿井电焊还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减少井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次数,确实需要时,地点必须选择在总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中,并且要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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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矿井每年核定一次通风能力,高突矿井顶层(全)层采煤工作面每月根据瓦斯涌出情况编制配风计划,并据此核定采面生产能力。严禁矿井及采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三章 瓦斯抽采
第三十二条 坚持统筹规划,实现“保、抽、掘、采”平衡。瓦斯抽放设计应与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将保护、抽采达标煤量纳入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抽放工程有足够的施工时间和抽放时间。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防突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三十三条 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矿井瓦斯抽放量,完成公司下达的抽放计划,矿井、工作面抽放率或工作面可解吸瓦斯含量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提高瓦斯抽放浓度。各矿井要建立健全抽采封孔考核制度,严格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进行封孔,穿层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地面单泵瓦斯抽放浓度应达到20%以上,新打钻孔封孔带抽后单孔瓦斯浓度不低于30%,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
第三十五条 坚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分源抽放。高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顶层(全层)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适合本煤业子公司、矿井实际的综合抽放措施。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工作面应实现三管三泵分源抽采,其中本煤层和穿层钻孔利用地面抽放泵带抽,顶板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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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隙钻孔和采空区埋管抽放分别利用井下抽放泵带抽。
第三十六条 合理设计顶层 (全层)回采工作面倾斜长度,确保工作面上、下顺槽布置抽放钻孔互相搭接,严禁出现抽放空白带。
第三十七条 矿井需要布置抽放钻孔的掘进巷道,钻孔施工要紧跟掘进工作面,距工作面正前不得超过100m,否则工作面严禁施工。为实现应抽尽抽,煤巷掘进工作面上、下帮(无采空区时)全部布孔,确因顶板砂岩水、造成下向钻孔有水无法排粉,无法施工下向钻孔等特殊情况要报永煤公司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观测。本煤层钻场或每组钻孔带抽钻孔数不得超过10个,并直接接入主抽放管。本煤层或穿层钻孔的每个钻场(每组钻孔)、每个高位钻孔都须安设孔板或抽放管道快速测试仪及短节。钻场实行挂牌管理,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对井上下瓦斯抽放参数进行测定,重要地区要安装抽放子系统,进行24小时监控。
第三十九条 加强抽放系统管理,做到管路吊挂平直,符合要求,管路无积水,按规定安设放水器,推广应用自动放水器。
第四十条 推广应用瓦斯利用发电技术,各煤业子公司要制定相关激励政策,充分利用瓦斯资源,真正实现瓦斯煤双能源共采。
第四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十一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四十二条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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