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瓦斯综合治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图(3)

2019-04-14 21:03

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否则工作面严禁进行施工。

第四十三条 矿井应编制区域瓦斯治理设计,根据区域瓦斯治理设计,每年编制三年区域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永煤公司,并将永煤公司批准的区域瓦斯治理年度计划纳入矿井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并安排季度、月度作业计划组织实施,由永煤公司对矿井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长应当每月进行召开一次防突专业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每天的矿井调度会议均要把防突工作放在首位,必须逐头逐面进行分析,对采掘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变化、煤层变薄、变厚、应力集中区及有明显的突出预兆时,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突措施。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煤业子公司必须对突出危险性严重的采掘面实施重点监控,监控信息每月末前上报永煤公司。

第四十六条 地质测量部门要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防止误揭煤层,造成瓦斯事故。

第四十七条 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的原则,在接近老空、老巷、地质构造带时,都必须打钻探明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钻探施工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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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制定专项措施,防止其它灾害发生。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第四十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清理突出的煤炭时,应当制定防煤尘、防片帮、防冒顶、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十九条 石门揭煤必须编制专项设计,石门揭煤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规定。揭煤时,揭煤采区内除揭煤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撤离。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突出矿井石门揭煤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外部矿井报煤业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永煤公司备案,本部矿井报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石门揭煤工作面或突出危险严重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二道金属栅栏、三道防突风门;突出严重煤巷掘进工作面另安设防逆风装置。

第五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打钻时,如果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经常发生喷孔、顶钻、卡钻等突出预兆或进行效果检验连续三次超指标时,必须停止掘进,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防突措施,采取措施后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准恢复正常掘进。

第五十二条 矿井计划施工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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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前,外部矿井必须向煤业子公司通风部门书面备案,本部矿井向永煤公司书面备案。

第五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煤厚小于10m的突出煤层,经过开采顶分层且采高大于2m,经永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外部矿井经煤业子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中底分层采掘时可按照非突出区管理,但不得超出顶分层开采保护范围。

第五十四条 突出矿井新开工和停工3天以上重新恢复掘进的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深孔预抽或深孔排放措施,确保掘进工作面正前30m范围内的瓦斯和应力得到充分释放,并经效果检验指标不超限时,方可掘进。

第五十五条 突出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所有预测预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预测仪器必须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矿井必须制定预测(检验)工作的监督机制,确保预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第五十六条 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区、工作面避难所及压风自救位置及设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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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放炮时,回风侧必须撤人停电。

第五十八条 高瓦斯、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采前必须编制抽采设计并实施。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得低于30%,预抽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以最后一个抽采孔连抽时间算起);特殊情况下抽放时间达不到规定时,矿井采用综合措施强化抽采,并对工作面残存瓦斯含量进行测定,分析工作面突出危险性,以书面材料报请永煤公司批准后,方可开采。开采后,工作面推进20m,矿井必须对工作面进行一次残存瓦斯含量测定,并以书面材料报请批准后,方可继续开采。

第五十九条 矿井在采掘进工作面试验应用新技术,必须与科研单位合作,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报请永煤公司批准。

第六十条 有突出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开采前,矿井必须对工作面的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永煤公司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六十一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及时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衰减系数等瓦斯基础参数。

第五章 瓦斯监测监控

第六十二条 矿井及上一级监测监控中心室,都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出现瓦斯超限及故障信息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并全部实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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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运行。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必须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第六十四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确保数据准确和断电功能稳定、可靠;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后,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停止生产。

第六十五条 安全监控系统或显示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领导和监控中心汇报,并按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十六条 监控系统必须功能完备,各类数据准确、齐全;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业务熟练,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确使用;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监控系统网络传输,发现修改数据的或修改上传数据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科研和培训

第六十七条 煤业子公司和生产矿井要高度重视瓦斯治理科技创新工作,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把防治瓦斯科研工作纳入瓦斯治理规划,保证足够的科研投入,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煤矿瓦斯治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提升矿井安全装备水平和技术保障能力。

第六十八条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开展防突科研工作,研究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律和防突技术措施,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

第六十九条 煤业子公司和生产矿井要加强瓦斯治理技术交流和专业技术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分级分类安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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