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4)

2019-04-14 21:24

在理解与适用《解释(三)》第16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是否有上诉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对于劳动者而言,当其不服生效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即意味着其若不服一审判决当然享有上诉权。如果不允许劳动者上诉,则说明劳动者只拥有有限的诉权,而赋予劳动者不完整的诉权既不合法也无实际意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同样有权提起上诉。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是规范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的程序法,劳动争议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来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限制的也只是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起诉讼后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就一审判决的上诉问题上,不再区分一裁终局案件和普通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对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复

[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等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虽然上述司法解释是针对商事仲裁而言的,但其司法精神实质是针对一裁终局的案件作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一裁终局制度的效力和价值,对劳动争议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理应同样适用。 (审稿 杜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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