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复习1(2)

2019-04-14 22:05

IFRS 7-Financial Instruments:Disclosures(金融工具:披露)

(一)目标: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内披露的信息,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评估: (a) 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要性;

(b) 企业于当期及报告期间结束日所产生的金融工具风险及其性质和影响程度,

以及企业如何管理此类风险。定性描述管理这些风险的目标、政策和程度。总之这些披露提供了主体使用金融工具的概述及其产生的风险敞口。

本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中的原则是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与呈报》、《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中对关于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确认、计量及报告原则的补充。

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所有主体,主体应该将金融工具归类为适合披露信息性质的类型,并考虑这些金融工具的特征。提供与报表项目相一致的重大信息。 (二)金融工具重要性的披露要求 1.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披露要求

该准则要求根据IAS39中对金触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以下项目的账面价值⑴以公允价值计盈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⑵持有至到期投资;⑶贷款和应收款项;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⑸以公允价值计皿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⑹以摊余成本计经的金融负债。准则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盈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做出了特殊披露要求, 包括公允价值的变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披璐。准则还要求披露金融资产重分类的信息, 终止确认(包括不满足IAS39中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的转移)的信息, 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有关的信息, 坏账准备账户的信息, 有关复合金融工具和嵌人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 与违约借款有关的信息。 2.与利润表和权益相关的披露要求

该准则要求在报表内或附注中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收人、费用、利得或损失的信息, 具体包括:⑴本期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鲁金融资产、按摊余成本计皿计量的金融负债的净利得或净损失;⑵本期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利息收人总额或利息费用总额;⑶手续费收人或支出;⑷已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人;⑸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期发生的减值损失。

3.其他披露要求。该准则要求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 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包括现金流且套期、公允价值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账面价值可比的公允价值信息。 (三)金融工具风险性质和程度的要求

该要求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日金融工具风险性质和程度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定性信息包括:风险敞口及其形成原因, 风险管理目标、政策和过程以及计量风险的方法。定量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日风险敞口总括数据, 资产负债表日风险集中信息。准则还要求披露每类金融工具流动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信息, 与敏感性分析有关的信息。

(四)IFRS 7与我国CAS 37的比较

IFRS7对资产负债表的披露除IAS32原有的规定外,还要求对持有的各种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数量进行披露;对金融工具风险性质和影响程度的披露提出了数量和质量上的双重要求。 CAS37企业应当披露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将单项或一组贷款或应收款项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披露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该贷款或应收款项使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额,以及相关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工具分散该信用风险的金额;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对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披露有关信息;企业如果有作为担保物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与之有关的信息。

IAS 1-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财务报表的列报)

1.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1)当期期末财务状况表;(2)当期综合收益表;(3)当期权益变动表;(4)当期现金流量表;(5)附注,包括重大会计政策概述和其他说明性信息;(6)主体追溯采用会计政策、追溯重述或重分类其财务报表项目时最早可比期间的期初财务状况表。

2.披露依据描述:主体应该在附注中明确、无保留的披露“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这一事实(只有当报表遵循了国际准则的全部要求时才可这样描述)。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并在必要时提供额外披露,则被认为将达到财务报表的公允列报。

3.持续经营基础:编制报表时,管理层应当对主体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主体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时,主体应披露这引动不确定因素。 4.主体应当单独列报类似项目的每一个重大等级。主体应当单独列报不同性质或功能的项目,除非这些项目不重要。

5.主体不能将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相互抵销。除非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或允许。 6.主体应当至少每年度列报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比较信息)

7.除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或另有要求,否则主体应当披露当期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所有金额的前期比较信息。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8.当主体改变其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应当对比较金额重新分类,除非重新分类是不切实可行的。

9.主要应当明确认定财务报表,并且将其与同一公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10.IAS1要求,主体应在权益变动表中列示全部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全部的非所有者的权益变动(即综合收益)要求列示在一张综合收益表或两张报表中(一张单独的收益表和一张综合收益表)。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不允许列示在权益变动表中。

11.主体应当在损益中确认当期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除非某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另有要求或允许。

12.附注应当:(1)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要求采用的具体会计政策的信息;(2)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的、但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信息;(3)提供未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但对于理解其内容具有相关性的附加信息。

13.对于管理层在采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出的,对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涉及的估计除外)主体应当 重大会计政策概述或其他附注中进行披露。

14.主体应当披露对未来所作假设的相关信息,以及报告期末不确认性估计的其他重要来源,这对导致下一财务年度内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的重要调整具有重大风险。

15.主体应当披露有利于共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主体资本运营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主体还应当提供关于将可赎回金融工具权益工具的附加披露。

16、IAS1与中国CAS30的比较:

(1)相同点:制定的目标相同:为了确保财务报表与其前期的财务报表以及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可比。总体要求大致相同:总体要求主要包括公允列报和遵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经营、权责发生制、列报的一致性、重要性和汇总、抵消以及比较信息七个方面。CAS30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总则第九条中也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不同点:适用范围不同:IAS1: 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 但对简 明的中期财务信息不适;CAS30:适用于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列报, 但该准则不 涉及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

组成不同:IAS1:一套完整的报表应包括6个部分。CAS30: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 列报不同:IAS1:明确提出公允列报的概念.公允列报,即要求按照准则规定的对资产、负债、 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和确认标准,如实反映交易以及其他情况的影响,必要时提供附注说明, 使财务报表的列报包含公允内容。并对背离准则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

CAS30:没有提出公允列报这一概念,强调企业应按照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的规定编制 财务报表,这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公允列报的含义。

资产负债表规定不同: IAS1:一是提到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要求反映准备项目,同 时要求主体在资产负债表内或附注中披露关于每类股本的相关信息,以及股东权益中每项公 积的性质和目的的说明。二是对于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最低要求所包括的金额是按照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15项一起来要求的。

CAS30:一是.没有要求对衍生金融工具所产生的收益和风险信息进行披露。二是按资产11 项、负债9项和所有者权益4项分开要求的,这符合我国长期以来的会计实践且清晰明了。 利润表不同:IAS1: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性质法和费用功能法并存,对费用按功能划分的 主体,还需披露关于费用性质的附加信息,这说明IAS1更倾向费用性质法,即费用按其性 质(例如,折旧、原材料购买成本、运输费用、工资和薪水广告费用)在收益表内以总额反映, 不在企业范围内不同的功能单位之间再分摊。

CAS30: 明确提出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功能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这是我国长期采用的方法,它便于考核企业的营业利润、销售业绩、投资收益等方面的信息。

权益变动表不同:IAS1:强调要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权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收益 和费用。CAS30: 无

IAS 12-Income Taxes(所得税)

1.目标:阐述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达到该目标,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括由子公司、联营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主体的利润的征税,如预扣所得税。

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事项的和未来纳税后果:(1)在主体的财务状况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未来收回(清偿);(2)在主体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2.确认: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当期所得税,如果未支付,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金额超过上述期间应付的金额,则超过的部分应确认为一项资产。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资产),应按报告期末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计算的预期应付税务部门(从税务部门)返还的金额计量。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主体将收回或清偿该资项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如果账面价值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主体应当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除了少数例外)

如果很可能获得能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向后期结转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应以上述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3.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以报告期末已执行的或实质上已执行的税率(和税法)为基础,按预期实现该资产或清偿负债的期间的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计量,应当反映主体在报告期末预期从收回或清偿其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方式所导致的纳税后果。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应折现。

每个报告期末,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复核。如果不再是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以允许利用部分或全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主体应当减少该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当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税利润时,任何此类减少的金额应当转回。 4.分摊:本准则要求主体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致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对于确认损益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要确认损益。对于确认为损益外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在其他综合收益里确认或直接在权益里确认)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确认为损益外项目(分别在其他综合收益时或直接在权益里确认)。类似的,在企业合并中对任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都会影响商誉的金额或已确认的廉价购买得利。

5.IAS 12与CAS 18的比较:

(1)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

CAS18第15条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IAS12指出:只有在“很可能”获得未来应税利润时,才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通过对这两者的仔细比较,我们发现,两者的要求是不同的。IAS12指出,虽然未利用可抵扣亏损和未利用税款抵减结转后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标准相同,但是,企业存在尚可抵扣的亏损这一财务状况就表明,其日后盈利能力受到了限制,那么就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其未来应税利润可能不会获得。据此,IAS12则指出,当企业有最近亏损记录的情况下,只有当企业有足够的应税暂时性差异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未来将产生应税利润时,才能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并且在准则中给出了企业在估计的可利用尚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或未利用的税款抵减来抵扣的应税利润的可能性时,应当考虑得一些标准,还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支持其的证据。

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只要求在确认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有一个上限,当亏损企业在未来可能获得应税利润时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没有应税利润时,则不能对这种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这两者的要求达到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我国的规定留给经营者的可操作性空间较大,因为会计人员在估计未来可能实现的应税利润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2)列报

一是关于终止经营。《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对企业终止经营,要求其披露与终止的利得或损失相关的所得税费用以及已经终止经营当期的正常经营活动形成的损益及每一个列报前期对应的金额。我国对终止经营的企业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披露未作出类似要求。

二是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披露在财务报表公布前提议或宣布向企业股东分配的但是未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为负债的股利的所得税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没有规定。

三是披露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2 号—所得税》中规定了未利用的纳税亏损引起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如果该企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税收管辖区内发生当期或前期的亏损,则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和支持其确认的证据的性质,以确保此项递延所得税资产具有可实现能力。同样,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用取决于未来应税利润超过因转回现存应税暂时性差异所形成的利润的部分时,也须进行此项披露。这种规定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出现,也说明我国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虽然承认未利用的纳税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规定的不够谨慎。

IAS 16-Property,Plant and Equipment(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1.目标:阐述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会计处理,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掌握主体在其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方面的投资及这些投资变动的信息。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这些资产的确认、账面价值及应确认的与之相关的折旧费用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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