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项目:(1)用于生产、提供商品或劳务、出租或为了行政管理目的而持有的;(2)预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确认为资产时应当:与该项目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确认时的计量:满足条件的按其成本计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等于确认时等值现金价格。如果付款延期支付超过正常赊销期,等值现金价格与总支付金额间的差额确认为赊销期内的利息费用。(除非根据IAS23将该利息费用资本化)
3.确认后的计量:主体应当选择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计量,并将其运用于整个所含项目。 (成本模式:账面价值=成本-累计折旧-累计减值损失;重估模式:账面价值=重估日公允价值-后续累计折旧-后续累计减值损失)
如果重估引起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和累计盈余中的“累计盈余”时确认(但是对同一资产而言,增值中相当于转回以前确认为损益的重估减值的部分应确认为损益)。如果重估引起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差值应确认为损益。(但是在现有“重估盈余”项目的贷方余额范围内的减值则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冲减在权益中归集的“重估盈余”) 4.折旧: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每个部件的成本与该项目总成本相比是重大的,则该部件应单独计提折旧。每一期间的折旧费用应确认为损益(除非资本化的金额)。使用的折旧方法应反映主体消耗该资产所含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5.减值: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减值,应根据IAS 36《资产减值》进行确认。
6.终止确认:满足下列条件时,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1)处于处置状态;(2)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7.IAS16与CAS4的比较:
(1)规范范围:IAS16中被划分为持有代售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适用IFRS 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准则;这些资产的其他方面(如折旧)均应按照本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正处在建造或开发过程、准备作为奖励适用的投资性房地产,尚未满足投资性房地产中不动产定义的,也适用于本准则。而CAS4包括持有待售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没有排除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且规定了企业持有代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初始确认:IAS16要求单独计提折旧,并未要求确认单项资产。单独计提标准:每个部件的成本与该项目总成本相比是否重大;而CAS4要求确认单项资产,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确认标准:各组成部分要求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IAS16的自建过程中浪费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资源等不正常损失不计入资产的初始成本。而CAS4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之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工程成本;工程己经完工,计入营业外收支。 (3)后续计量属性:IAS16的主体选择成本模式或者重估价模式作为企业的会计政策并将其运用于整个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类别,并对重估价模式做了详细的规定。CAS4规定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当于IAS16中的成本模式,对于重估价模式并未规定。
(4)应计折旧额:IAS16中应计折旧额为资产的成本或者其他替代成本(重估)的金额减去残值后的余额;CAS4中的应计折旧额为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5)折旧方法:IAS16为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单位合计法(工作量法);CAS4为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
(6)开始/停止计提折旧时间:IAS16对于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从何时开始或停止计提折旧,没有明确规定。CAS4规定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旧。
(7)减值的补偿:IAS16中第三方对已减值、损失或放弃的不动产和设备的补偿,应在补偿可收到时计入损益。CAS4中没有涉及减值的补偿问题。
(8)减值的转回:IAS16规定因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而增加的资产账面金额,不应高于资产以前年度没有确认减值损失的账面金额(初始确认成本减去折旧),并未限定减值转回不能超过己提减值准备。CAS4规定固定资产减值在CAS8资产减值中规范。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9)处置方面:两者终止确认的条件是一致的。IAS16就替换部件的终止确认作了规定。没有涉及税费的问题。而CAS4没有涉及替换部件的规定。
(10)披露:IAS16比我国披露详尽、全面,还包括会计估计变更、重估金额、减值补偿等。
IAS 17-Leases(租赁)
1.目标: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中适用恰当的会计政策和披露进行阐述。
对租赁的分类,是以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归属于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程度为依据的。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那么为融资租赁;如果租赁实质上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为经营租赁。 2.经营租赁(承租人)
在经营租赁中,租金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为一项费用。(除非另有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使用者收益的时间形态) 3.融资租赁(承租人)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孰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将融资租赁确认为资产和负债。承租人所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所确认的资产价值。(用于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率为租赁的内含利率)
最低租赁付款额应进行分配计入融资费用并减少尚未结算的负债。融资费用(财务费用)应分摊于租赁期的每一个期间。或有租金应在发生期间确认为费用。
融资租赁在每一个会计期间会产生应折旧资产的折旧费用以及融资费用。折旧政策采用主体本身拥有的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费用应按照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IAS-38《无形资产》计算。(如果不能合理确认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将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则资产应在租赁期和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限内计提完折旧)。
4.经营租赁(出租人)
经营租赁所持有的资产应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出租人按资产的性质,在财务状况表上列示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政策采用主体本身拥有的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折旧费用应按照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IAS-38《无形资产》计算。经营租赁形成的租赁收益应按直线法在租赁期内确认为收益 5.融资租赁(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在其财务状况表中确认已用于融资租赁的资产,并以等于该租赁项目投资净额的金额将其列作应收款。融资收益的确认,应按照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投资净额能在每个期间获得固定的回报率的模式进行。出租人应将应收租金作为本金的收回和财务收益处理(冲减租赁的投资总额,同时减少本金和末实现财务收益)。出租人在谈判和安排租赁时,经常会发生佣金和律师费之类的初始直接费用。在融资租赁中,这些初始直接费用的发生可以产生财务收益,所以,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或者在租赁期内冲减所产生的这种收益。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按主体在立即销售时所遵循的政策,将销售损益计入当期收益。如认为用低利率报价,则销售利润应限于采用市场利率时所能得到的利润。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发生的与协商和安排租赁相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在确认销售利润时(租赁开始日)确认为一项费用。 6.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交易包括一项资产出售和该项资产的租回。会计处理依所涉及的用途类型而定 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形成的是一项融资租赁,超出帐面金额的销售收入不应在卖方自承租人的财务报表中立即确认为收益。如果确认该超额部分,也应将其递延,并在租赁期内予以分摊。(对融资租赁来说,如果在资产销售和租回的交易发生时其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无需作调整,除非价值发生减值。)
如果售后租回交易形成的是一项经营租赁,并且交易显然是以公允价值成交的,则该交易实质上为一项正常销售,任何损益均应立即确认。如果售价低于公允价值,任何损益也应立即确认(除非损失的部分将在今后以低于市价租金予以补偿,该损失部分可作递延处理,并按各期租金支付的比例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如果售价高于公允价值,则超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递延处理,并在资产的预期使用期限内予以分摊。
7.IAS 17与CAS 21的比较
(1)范围方面:IAS17认为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应归类为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CAS21明确规定租赁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协议,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可辨认无形资产”,应受无形资产准则的制约。(“无形资产”也不规范“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 (2)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IAS17认为其中第4条是“租赁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而CAS21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对于“最低租赁付款额”,我国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承租人或关联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称为最低租赁付款额,而就出租人而言,再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后称为最低租赁收款额;而IAS17 只有“最低租赁付款总额”的说法。
(3)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会计处理:
一是租赁资产入账价值不同。我国CAS21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资产;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确认一项负债,并将两者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是对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对于融资费用,我国采用待摊的方法,先在租赁开始日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然后按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分摊,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而IAS17 则在租赁付款时分别计入融资费用和减少尚未结算的负债,借记“融资费用”及“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现金”。
三是对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我国CAS21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IAS17 资本化,确认为租赁资产金额的一部分。此外,有关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或有资金的处理以及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处理,我国租赁准则与IAS17 相同。 (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会计处理:
一是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不同。在租赁开始日,我国CAS21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及“未担保余值”、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及“固定资产”;IAS17 规定将租赁投资净额列为应收账款,作借“应收融资租赁款”,贷“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收到租金时按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的固定比率确认融资收益,同时减少本金,借记“现金”、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及“租赁收益”。
二是对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当预计未担保余值减少时,IAS17 只引起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而我国CAS21还将直接引起“未担保余值”的减少,作收益减少处理: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贷 “未担保残值”。 (5)售后租回交易的处理:
CAS21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IAS17 规定: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形成一项经营租赁,且交易明显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利润和损失应立即予以确认一项费用。
IAS 38-Intangible Assets(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指不具备物理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2.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应当以初始成本计量。
根据IFRS-3《企业合并》如果一项无形资产是在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则该无形资产的成本是共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
根据本准则和IFRS3,收购方应当在收购日,独立于商誉,确认一项被收购方的无形资产,无论在企业合并之前,被合并方是否已经确认了该资产。这意味着如果该项目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收购方独立于商誉确认了一项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资产。 3.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内部产生的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研究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不应当被确认,研究阶段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只有能够证实事项满足确认条件时,开发阶段产生的无形资产应当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内部产生的商标、报刊名称、公开名称、客户清单及实质类似项目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指该资产首次满足确认条件开始发生的支出和总和,并禁止恢复先前已确认为费用的支出。
无形项目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除非:(1)它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组成部分;(2)该项目从企业合并中获得且无法确认为无形资产,此时它构成收购日商誉的确认金额。(IFRS3企业合并准则)
4.确认后的计量:主体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或重估模式,如果一项无形资产采用重估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则与其同级别的全部其他资产也应当采用相同的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无形资产金额=成本/重估日公允价值-累计摊销/后续累摊-累计减值损失/后续累减) 如果重估引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增加,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和累计盈余中的“累计盈余”时确认(但是增加额应当以转回以前确认为损益的相同资产的重估减值的部分为限确认为损益)。如果重估引起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减少额应确认为损益。(但是减少额应当以该资产相关“重估盈余”项目的贷方余额为限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冲减在权益中归集的“重估盈余”)
5.减值:在确定无形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主体应当遵循IAS-36《资产减值》。 6.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其可摊销金额应当在其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可摊销金额是资产的成本减去其残值。)摊销应当自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开始。
摊销应在按IFRS5分类为持有待售的资产的时点和终止确认该资产的时点中较早者停止。 所使用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预期被主体消耗的模式。 如果该模式无法可靠确定,则应当使用直线法。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残值为零。 各期承担的摊销额应当确认为损益。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应当至少于每个财务年度终了时进行复核。这些变更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按IAS-8进行处理。 7.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当摊销。
根据IAS-36《资产减值》,主体应当于以下时点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比较其可收回金额和账面价值:(1)每年度;(2)当无形资产可能出现减值迹象时的任何时点。